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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服务(2021-30802-ZC0195)补遗/变更公告

招标北京
发布时间:2022-04-13

招标内容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服务(2021-30802-ZC0195)补遗/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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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3_2201FW5L0014污染环境防治招标文件表更正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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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http://www.yuncaitong.cn/publish/2022/03/31/20L1EAHTNNVKNV06.shtml  

1
北京理工大学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技术服务项目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0873-2201FW5L0014
采购人:北京理工大学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中教仪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2
目录
第一章投标邀请............................................................................................................3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6
第三章采购需求..........................................................................................................25
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28
第五章合同文本..........................................................................................................32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39
3
第一章投标邀请
(北京中教仪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 北
京理工大学(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就(北京理工大学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技术服务项目)的相关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投标人提交密封
投标。
一、项目编号:0873-2201FW5L0014
二、项目名称:北京理工大学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服务项目
三、采购预算:人民币 120 万元
四、招标内容
1.本次招标共 1 包:
包号 标的名称 预算金额(人民币万元)
1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服务 120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1)本次招标、投标、评标均以包为单位,投标人须以包为单位进行投标,
如有多包,可投一包或多包,但不得拆包,不完整的投标将被拒绝。
(2)本项目不接受进口服务投标。
2.招标内容及用途: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具体招标内容和要求,以本招标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
3.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
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
五、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包括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2.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
(6)本项目投标截止期前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
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
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
型、微型企业。
(9)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招标文件购买时间、地点和要求
1.购买时间:自 2022 年 3 月 11 日起至 2022 年 3 月 18 日(上午 9 时至 11
时,下午 14 时至 17 时)。
2.购买地点:北京中教仪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512 室,北京市海淀区文慧
园北路 10 号
3.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 500 元/本(包),售后不退。若邮购,须加付人
民币 50 元。
七、接受投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开始接受投标时间:2022 年 4 月 29 日 8 时 30 分(北京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22 年 4 月 29 日 9 时(北京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在规定时间内所提交的文件不符
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也将被拒收。
开标时间:2022 年 4 月 29 日 9 时(北京时间)。
八、投标地点及开标地点
投标地点:北京中教仪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604 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文
慧园北路 10 号
开标地点:北京中教仪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604 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文
慧园北路 10 号
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人名称:北京理工大学
采购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5 号
联系人:陈老师
联系方式:010-68912384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北京中教仪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北路 10 号
5
邮政编码:100088
项目经办人:施歌、王磊、杨硕、刘欣
联系电话:010-59893121、010-59893127、010-59893129
本项目其余相关信息均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媒体上发布。
十、招标公告期限
本项目招标公告期限为 5 个工作日。
6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2.1 采购人 北京理工大学
2.2 采购代理机构 北京中教仪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2 采购预算 人民币120万元
4.1 投标人资格要求和
资格证明文件
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条
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其中:
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其在工商部门注册
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供应商是事业单位的,应提供其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复印件;
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其有效的“执业许可
证”复印件;
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其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
照”复印件;
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其中:
供应商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近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复
印件(报告中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经审
计的年度审计报告,或提供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资信证明。
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针对本项目资
信证明原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须附相关
证明材料或声明。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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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供应商是法人的,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应提供开标前6个月
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税凭据复印件;
供应商是法人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应提供开标
前6个月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
纳清单)复印件;
供应商是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的,需要提供开标前6个月内任意
一个月的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凭据。
注: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须提供相
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
法记录;其中: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
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须提供参与本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
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
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
动。
(6)本项目投标截止期前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
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
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
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9)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
注:若投标人为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
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
件。同时,对于上述所要求资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的,可单独做出
说明并加盖公章。
4.3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
标及资格条件

4.4 是否允许投标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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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4.5 是否需要现场踏勘 否
5.1 小微企业选取标准
小微企业选取标准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
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三部
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以及《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库〔2014〕68号)进行划分,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微型企业,应根据
招标文件附件的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附件的格式
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提供属于监狱企业的证
明文件没有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的不被认定为小微型企业。
14.2 投标报价 报完成本项目全部服务内容(包含一切费用)的人民币价。
14.4 是否接受可选择或
调整的投标和报价

15.1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
(2)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3)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文件有效期一致。
(4)投标保证金采用下列形式之一:
1)电汇(建议采用)、支票、汇票,并附投标保证金说明函
(格式详见第六章附件);
2)由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格式详见第六章
附件11)。
(5)开户银行及帐号
收款单位:北京中教仪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广发银行建国路支行
帐 号:6232593799004542240
投标人在汇款时,须在汇款单上注明采购项目编号,否则,因
款项用途不明导致投标无效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保证金
交纳人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保持一致。
16.1 投标文件有效期 90 日历天(从开标日起计算)
17、18 投标文件数量/密
封要求
文件应尽量双面打印
(1)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必须单独密封);
(2)投标文件副本 4 份;
(3)开标一览表正本 1 份;
投标保证金(支票/电汇底单等)、投标保证金说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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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4)电子文档 1 份(签字盖章的正本文件扫描件,单独密封提交)。
26.3 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比例 具体扣除价格百分比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34.1 中标服务费
(1)中标服务费以本项目中标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参
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
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计算方法和标准,以服务类标准按中标
金额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2)招标服务费的交纳方式: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中标人
向采购代理机构直接交纳招标服务费。可用转账支票、汇票、电汇、
现金等付款方式一次向采购代理机构缴清招标服务费。 招标服务费专用帐户(与保证金账户不同):
收款单位:北京中教仪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广发银行建国路支行
帐 号:6232593799000000011
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费率
中标金额
服务招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500 万元的部分 0.8%
500 万元-1000 万元的部分 0.45%
其他
本文件中的“签字”指签字人亲笔签字或加盖签字人的人名章
或手签章。
本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指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
代表人授权在指定范围内可以行使法定代表人相关权利的负责人
(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递交文件及参加开标仪式的代表,健康宝状态正常,体温不超
过37.2摄氏度,并佩戴口罩,做好防护措施,否则不能入场
注: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或招标文件其余部分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本表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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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基本要求
1.1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文件第三章中所述采购需求的招标投标。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1.2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必须满足本次采购的实质目的,完全实现所应有的全
部要求。投标人若存在任何理解上无法正确确定之处,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所规
定的投标前的澄清等程序提出,否则,可能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投标人
自行承担。
2.定义
2.1 “采购人”指将本项目委托给采购代理机构的单位,名称详见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指执行本项目采购工作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详见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
2.3 “潜在投标人”指符合本招标文件各项规定且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
2.4 “投标人”指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2.5 “服务”指本招标文件中第三章所述投标人应该履行的承诺和义务。
3.资金来源和采购预算
3.1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3.2 采购预算:金额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4.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包
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具体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需要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详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
加同一包投标或者在未分包的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
务的;
(3)已为整体采购项目或者其中分项目前期工作提供设计、编制规范、进
行管理等的供应商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再参加该整体采购项目及其所有分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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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活动;凡为分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供应商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再参加分项目
的采购活动;
(4)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单位;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
4.3 本次招标是否允许两个(含)以上投标人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
身份共同投标,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如果允许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应符
合下列要求:
(1)联合体应提供“联合投标协议书”。该协议书对联合投标各方均具有法
律约束力。联合体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2)联合体必须确定其中一方为投标的全权代表参加投标活动,并承担投
标及履约活动中的全部责任与义务,且联合体各方无论是否实际参加、发生的情
形怎样,一旦该联合体实际开始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就本次采购所引起或相
关的任何或所有事项、义务、责任、损失等承担连带责任;
(3)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规定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
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对应满足本项目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并且联合体
投标人整体应当符合本项目的资质要求,否则,其提交的联合投标将被拒绝;
(4)联合体中标后,合同应由各成员的合法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成员公
章,以便对联合体成员作为整体和他们各自作为独立体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4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
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
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本次招标是否允许投标人分
包,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5 本次招标是否允许现场踏勘,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5.1 小微型企业规定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
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
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
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
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
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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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
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
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
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
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
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仅适用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部分):根
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本项目投标人所投货物、工程
或服务为小型或微型企业提供的,将对该投标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投标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
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
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
价格分。
若投标人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
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联合体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的,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
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3%(工
程项目为 1%-2%)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
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
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
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
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
分。
(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扶持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
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将对该投标产品的投标价给予 6%-10%
的扣除。
(5)监狱企业扶持政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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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将对该投标产品的
投标价给予 6%-10%的扣除。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
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6)小微企业选取标准:本项目的具体选取标准,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若投标人适用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应按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出具
相关证明文件,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可。投标人应对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提交证明文件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享受扶
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
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5.2 信息安全产品要求
信息安全产品投标应符合《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
【2010】48 号)要求。
6.投标费用
6.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7.通知
7.1 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包括书面材料、信函、
传真、公告等方式)或在本次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上发布公告的形式,向潜在投
标人发出,地址、传真、邮箱等以潜在投标人登记的为准。如信息登记有误、传
真线路故障、潜在投标人手机无法接通等原因,或其它任何意外情形导致所发出
的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到达投标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
招标活动可以继续有效地进行。
7.2 本项目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 5 个工作日,中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 1 个
工作日。 二、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内容
第一章投标邀请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采购需求
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第五章合同文本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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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投标前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9.1 任何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可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
改,该要求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日前,按第一章投标邀请中的联系地
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等,下同)送达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代理机构将视情况予以澄清或修改,以书面形式答复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
标人,必要时答复内容可以包括原提出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9.2 按照责权利相一致原则,招标文件的主要商务、采购需求的提出方负责
解释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相关澄清、修改要求,并应当视情况作出澄清或修改的决
定。
9.3 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
文件进行修改。
9.4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并作为招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潜在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潜在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
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若无书面回函确认,视同潜在投标人已收
到招标文件修改的通知,并受其约束。
9.5 为使潜在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
研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期。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10.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资料、图纸中的说明)以及
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10.2 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作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
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中文翻译文件(可以是复印件)并
加盖投标人公章。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
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
译文件为准。
10.3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4 对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限期提供相应合
规文件或直接认定投标所提交的该部分文件无效。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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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投标文件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指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
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技术部分指投标人提交的能够
证明投标人提供的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1.2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顺序及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12.投标内容填写说明
12.1 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中的
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如果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资料不详,或没有提供
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将被视为投标文件完整性有缺陷。
12.2 除可填报内容外,对投标函内容的任何实质性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
响应投标,该投标将被拒绝。
12.3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格式逐项填写,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
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
12.4 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现场上唱标所需的材料,按内容要求统一填写,
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12.5 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评标委
员会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原件的要求。
13.投标文件装订要求
13.1 投标文件规格幅面应与招标文件正文一致,建议行文使用宋体小四号
字。
13.2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中第六章规定的顺序,统一编目编码装订成册
并编制目录。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应当由投标人
承担。
13.3 投标文件装订须采用胶装方式,双面打印,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14. 投标报价
14.1 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投标人的投标价应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4.2 投标报价条件为项目现场完税价。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
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
但并不限于完成招标文件技术部分中所要求的项目过程中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
和人员培训、质保期期间的运行维护、技术支持以及其他售后服务等所有可能发
生的相关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14.3 投标人投报多包的,应对每包分别报价并分别填报开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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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本次招标是否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投标和报价,详见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如果本次招标不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投标方案和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或
可调整的投标方案和报价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性投标而被拒绝。
14.5 投标人要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内容填写单价、总价及其他事项,
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签署。开标一览表中价格填报处不应有空白,如无
费用可填报“0”。
14.6 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应在开标一览表显著处注明,只有开标时
唱出的报价和优惠才会在评标时予以考虑。
14.7 投标的报价优惠须对应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表等提供相应的明
细清单。除报价优惠外,任何超出招标文件要求而额外赠送的服务、免费培训等
其他形式的优惠,在评标时将不具有竞争优势。
14.8 投标报价中不得缺漏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内容,否则评标时将有效投标
中该项内容的最高价计入其投标总价并进行价格评审。
15.投标保证金
15.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
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5.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在开标之日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擅自撤回投标的;
(2)中标供应商不按本须知第 31 条的规定与买方签订合同的;
(3)中标供应商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交纳履约保证金;
(4)中标供应商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交纳中标服务费的。
15.3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 15.1 条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
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5.4 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与买方签订合同并交纳履约保证金(如
需交纳)后 5 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代理机构开始办理退还手续;未中标的投标人的
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代理机构开始办理
退还手续。
15.5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5.6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
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后的利率支付超
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7
16.1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
将被拒绝。
16.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文件有效期
截止时间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
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将在延长了的有
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
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7.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7.1 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文件均应遵守本条。
17.2 投标人应按本款下述规定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提交投标
文件。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或电子版。若正本和副本不
符,以正本为准。
17.3 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注明“正本”字样,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
投标人代表签字。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的,投标人代表须将书面形式的《法定代表
人授权委托书》(按照招标文件格式填写)原件附在投标文件中,否则按投标无
效处理。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7.4 投标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和增删,
必须有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签章。因投标文件
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8.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密封包装以保证投标信息在开标前不被透露。
18.2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及副本分别密封。
18.3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包括投标保
证金说明函)的正本单独密封提交(密封在一个包装中或分开包装均可),并在
包装上标明“开标一览表”“投标保证金”字样。
18.4 为方便开标拆启和对迟到的投标进行处理,密封包装上应注明本项目
指明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投标的包号/品目号等,并注明投标人名称
和地址。
19.投标截止时间
19.1 投标截止时间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19.2 按本须知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期的情况下,采购代
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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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投标文件及其他必要材料、实物等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时间、
地点送达。在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0.投标文件修改与撤回
20.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
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
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0.2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20.3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投标人
不得修改或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不予退回。 五、开标与评标
21.开标
21.1 采购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开标,采购人代表、投
标人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
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21.2 采购代理机构邀请投标人参加开标,投标人参加开标的代表必须签名报
到以证明其出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21.3 开标时,应由投标人代表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
标。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开标。
21.4 开标时,应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书面补充、修改和撤回投
标的通知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投标人若有报价和优惠未被唱
出,应在开标时及时声明或提请注意,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1.5 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
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21.6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
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代理机构对
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及时处理。
21.7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2.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22.1 资格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
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2.2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即投标截止时间),通过“信
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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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并将信用查询记录和证据通过网页截图的方式进行留存,
随采购文件一起存档。
23.组建评标委员会
23.1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招标项目
专业要求组建评标委员会,采购代理机构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评标委员会负责
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24.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检查
24.1 符合性检查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投标文件有
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确定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
文件的要求。
24.2 符合性检查中,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处理,若出现相
互矛盾之处,应以排列在先的原则为准优先处理。
(1)如果正本与副本或电子文档不一致,以正本为准;单独密封的开标一
览表如与投标文件正本不一致,以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
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
本文件第 25 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
效。
2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4.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将被拒
20
绝:
(1)投标文件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2)未对招标文件内全部内容进行投标;
(3)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进行报价;
(4)投标人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提供了选择方案或选择报价;
(5)投标报价超过本项目预算或者最高限价的;
(6)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签署、盖章的;或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7)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8)不满足招标文件中带“*”要求的;
(9)投标文件附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0)存在 24.3 条款情形之一的;
(11)付款方式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12)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5.投标的澄清
25.1 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
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该要
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如果投标人出现同类问题,评
标委员会应当给予投标人均等的澄清机会。
25.2 评标委员会应当给投标人以足够合理的时间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必须按照评标委员会通知的内容和时间做出书面答复,该答复经法定代表
人或投标人代表的签字,或者加盖公章认可,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5.3 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
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视其放弃该项权利。
26.对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26.1 评标委员会只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进行详细评审;应严格按
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评审,不得擅自改动、细化招标文件及评分细则;
具体评审原则、方法和中标条件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26.2 除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另有规定外,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将投标主
体资质、信用评价、投标服务方案、价格等各项因素作为评价的基础,综合评选
出最佳投标方案。每一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给其评分的算数平均值。
26.3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对
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微企业服务或产品的价格给予 6%-10%的扣
21
除;若投标人为联合体,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
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3%的价格扣除,扣除后
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价格百分比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27.评标过程要求
27.1 在评标期间,投标人企图影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的
任何活动,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7.2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
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
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
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7.3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
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
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28.采购项目废标
28.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采购项目予
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数量不足,
导致进入实质性评审、打分阶段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2)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8.2 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结果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告。 六、确定中标
29.确定中标供应商
29.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详细评审的结果确定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并标
明排列顺序。
29.2 采购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并由买方与
其签订合同。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
同,或者本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未能提交的,采购人可与
下一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合同,或重新组织项目招标。
29.3 采购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按本条规定推荐中标供应商。
30.中标通知
30.1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在刊登本次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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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期限为 1 个
工作日。
30.2 中标通知书对买方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
以后,买方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0.3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1.签订合同
31.1 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投
标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买方签订中标合同。
31.2 中标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
明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买方签订合同。中标供应商不得再与买方签订背离合同
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或声明。
31.3 买方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
下,中标供应商可与买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
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31.4 买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资金支付
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32.履约保证金
32.1 中标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后(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天内,按招标文
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或买方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向买方提交合同总
价(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双方约定的服务质量
保证期期满前应完全有效。
33.预付款保证金
33.1 为避免和减少中标供应商的行为给买方带来的损失,中标供应商在签
订合同后(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天内,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预付款保证金格
式或买方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向买方提交合同总价(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的预付款保证金,预付款保证金在双方约定的服务质量保证期期满前应完全有
效。
34.中标服务费
34.1 中标服务费收费标准及交纳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七、质疑
36.质疑的提出
36.1 对本项目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6.2 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本项目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
23
质疑。
36.3 供应商的质疑如存在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供应商应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6.4 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列明
“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
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6.5 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函的质
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36.6 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
号。
36.7 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
盖章,并加盖公章。
36.8 质疑函范本如下:
质疑函范本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 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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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37.质疑函的接收和处理
37.1 本项目质疑函的接收人和联系方式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中的采购代理
机构联系方式。
37.2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质疑函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
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25
第三章采购需求
不满足带“*”要求,投标将被拒绝 一、项目背景:
北京理工大学化学等相关学科在教学、科研过程中会产生实验室化学废弃
物,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这些实验室化学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需委托有
资质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在交给处置单位前,学校应对危险废物进行精细化分
类、安全包装、整理、内部转运等,以使危险废达到安全运输及处置的相关标准。
因此,学校计划委托相应机构,开展危险废物精细化分类、安全包装、整理、内
部转运等工作。
本次采购预算是根据往年实际发生情况进行的估算,本次采购无法确定准确
的废液量,需要等实际发生后按照报价进行结算,具体支付费用根据实际发生后
的金额确定(由于废液分拣等服务是分批次进行的,因此费用支付频率也根据每
批次实际服务发生情况确定)。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
1、技术服务内容要求
(1)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对北京理工大学
三个校区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精细化分类、安全包装(为甲方提供包装箱)、张
贴危险废物标签、整理、内部转运、清理等现场服务工作,以期达到危险废物符
合安全运输及处置的相关标准,从而实现危险废物转移前的减危化、减量化、减
容化。
(2)负责北京理工大学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年度总量申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
作。
(3)协助北京理工大学建立危险废物出入库登记台账。
(4)协助北京理工大学与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单位的对接与协调事务,以达到
使危险废物顺利转移、处置的目的。
(5)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协助北京理工大学设立危险废物内部贮存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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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危险废物贮存库所需规范化警示标识及应急装备。
(6)向北京理工大学提供污染环境防治技术咨询,并针对固体废物(含危险废
物)从业管理人员免费提供 2 次/年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培训,甲方单次参加培训
人员不超过 50 人。(如甲方另有培训需求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商榷)
(7)协助北京理工大学制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和培训计划,并向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情况。
(8)协助北京理工大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针对含危险废物投放、转
运、贮存、运输等事故易发环节定期协助北京理工大学组织应急演练。
#(9)投标人协助采购方制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和管理计划,为其提供专业的危
险废物信息化管理平台协助采购方向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
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情况,并通过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平台协
助采购方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实现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转移、资源综合
利用及无害化处置等全过程管控,为采购方提供详实准确的危险废物数据分析以
及流向监控报告,有效提高采购方对本单位产生危险废物的综合管理能力。(需
提供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平台截图证明)
2.服务要求
(1)具备 7*24 小时应急服务保障能力。
(2)能够满足采购人三个校区(中关村校区、良乡校区、西山校区)合计每周
不低于 4 次现场分拣、打包、贴签、入库、登账等现场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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