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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二氧化碳监测仪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天津
发布时间:2019-05-31

招标内容

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二氧化碳监测仪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受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委托,天津博汇招标有限公司将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对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二氧化碳监测仪采购项目实施采购。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 (一)项目名称: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二氧化碳监测仪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BH-SZX2019292 二、项目内容及项目预算: 序号 项目内容 数量(台) 预算价格(万元) 1 二氧化碳监测仪 5 15 三、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按照现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节能产品采用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 (二)按照现行《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清单中的环境标志产品采用优先采购的评标方法。 (三)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四)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五)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注: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实质性要求) 1.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须提供以下材料: 1-1. 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1-2. 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 须提供2017年度或2018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复印件或磋商之日前一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1-3.供应商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2018年5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纳税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和2018年5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 1-4.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2016年5月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并加盖单位公章。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截至磋商当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 供应商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的规定,若供应商是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提供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文件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若供应商不是所投产品(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外)的制造商,提供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证明文件或医疗...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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