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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立医院经皮血气和血流动力学检测设备采购项目

招标福建
发布时间:2019-04-26

招标内容

福建省立医院经皮血气和血流动力学检测设备采购项目 2019-04-26 18:37:51.0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立医院 乙方:华润(福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0]ZDZB[GK]2019007的福建省立医院经皮血气和血流动力学检测设备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2 2-1 A032003 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 心排量/静脉血氧监护仪 1 台 进口 248500 248500 爱德华 Vigileo 无 合计: 2485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肆万捌仟伍佰元整(¥2485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9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134号; 4.3交付条件:详见招标文件。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对此次招标采购的产品质量、性能均需符合招标文件及响应文件约定的技术指标的要求。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2 验收标准;乙方所提供的设备是制造厂家生产的崭新的未开箱的原包装设备。所有设备按厂家设备验收标准(符合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标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有关内容进行验收。乙方提供设备的制造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必须符合中国相应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如属于计量器具的,须经过计量部门计量检定或校准,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6.1.3 出厂检验;乙方在设备出厂前,应按设备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乙方应随同货物出具供货证明、产地证书、出厂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书、原装拼配设备的证明资料和文件以及生产厂家供货确认函等。 6.1.4 初验收;由乙方和甲方共同对设备的数量、质量、外包装等根据本章节的有关规定逐项检验。 6.1.5 试运行;设备安装完毕后,乙方应对设备的整体性能和功能进行测试,试运行期间,出现的任何问题,应由乙方及时处理修正。测试结果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自检记录。 6.1.6 最终验收;试运行并测试验收结束后,由甲方或乙方委托的专业公司以及有关管理部门按招标文件以及合同相关条款要求一同对设备进行联合验收,验收结果应符合甲方使用要求。在此期间,若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乙方应无条件免费更换,并无条件重新检测且调试直至验收合格交付。 6.1.7 乙方在甲方安装现场进行最终验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1.8 若验收不能符合要求,甲方将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6.1.9 进口商品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原件或者完整版复印件(复印件不能遮挡任何信息)。 6.1.10 进口商品属于应检的(或甲方要求检的)应有乙方请商检部门出具的商检报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进口商品若属于免检产品,需要出具免检的相关证明材料。 6.1.11 技术资料要求:乙方需提供本项目全套设备配置清单(详列名 称、品 牌型号、数量、原 产 地等)。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以下目录的技术资料壹套(各项指标和参数应符合验收标准,甲方有权委托中国有资格单位或机构对设备性能、精度进行校核)。 ①出厂明细表(装箱单); ②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书; ③使用说明书; ④安装手册、操作手册、维修手册; ⑤零部件目录; ⑥相关文件、支持程序软盘或光盘; ⑦提供原产地制造商的产品证明; 6.1.11 专用工具;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一套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及清单 6.1.12 特殊工具;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货物安装和维修所需的特殊工具及清单和中文说明书,其费用包括在投标总价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90 签订合同,货物验收合格,按照医院流程支付首付款 2 10 货物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支付尾款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至甲乙双方履行完合同义务为止。 10、违约责任 10.1 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的,视为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 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如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并可进一步提出追索和索赔: 10.2.1乙方提供的产品实际情况与投标文件响应不符,或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交货的,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由乙方赔偿; 10.2.2乙方提供的产品不是原装正品或来源渠道不合法、不合规,不能享受原厂或原厂认可的售后维修机构售后服务的; 10.2.3乙方逾期交货(包括整修、返工、补交或由需方提出更改、乙方承诺,但未在承诺的工期内完成等)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格的万分之五偿付违约金; 10.2.4乙方不能交货或不能完成合同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除外),乙方应双倍返还买方支付的定金; 10.2.5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 10.2.6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 10.3本合同所有设备、材料的制造、安装及服务,都必须由乙方自己或在投标...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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