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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蓝化有机硅有限公司年产15000吨丁酮肟、3250吨有机硅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简本公示

招标湖北
发布时间:2018-07-10

招标内容

根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环境保护部 令第35号)、《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环办[2014]48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的要求,现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内容进行简本公示,其具体内容如下:

1.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仙桃市蓝化有机硅有限公司年产15000吨丁酮肟、3250吨有机硅烷项目;

建设单位:仙桃市蓝化有机硅有限公司;

投资总额:3000万元;

建设地点:仙桃市经济开发区化工产业园内发展大道北侧仙桃市蓝化有机硅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

项目性质:改扩建;

建设内容:本项目KH792/BS768生产车间利用仙桃市蓝化有机硅有限公司现有空闲生产车间,新建EL30/90、B294生产车间、D-50生产车间、储罐区生产车间及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15000吨丁酮肟、3250吨有机硅烷(1000t/a甲基三乳酸乙酯硅烷(EL30/90)、1200t/a辛基三乙氧基硅烷(B294)、1000t/aN-(β-氨乙基)-γ-氨丙基三甲氧基硅烷(KH792)、50t/a烯丙基-双(三甲基甲硅烷基)胺(BS768)的生产规模。

2.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结论

2.1大气环境质量现状

项目厂址区域SO2、NO2、PM10日均浓度值均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VOCs一次浓度值能满足《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83-2002)中相关浓度限值。

2.2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

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结果,洪道河各断面监测因子单项因子指数均小于1,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Ⅴ类水体标准限值要求。

2.3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

评价区域地下水各项指标监测值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Ⅲ类标准要求。

2.4声环境质量现状

现场监测结果表明,项目所在地东、南、西、北厂界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

2.5土壤环境质量现状

项目所在区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HJ350-2007)中的A级标准。

3.环境影响预测评价结论

3.1环境空气影响预测评价结论

经预测,有组织排放污染物正常排放通过估算模式计算得到的生产车间氯化氢、氨气、VOCs最大落地浓度预测值均满足《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中相应标准要求。非正常排放的情况下,拟建项目生产车间氯化氢、氨气、VOCs最大落地浓度预测值均满足《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中相应标准要求。当工艺废气发生非正常工况时,建设单位应立即找出事故原因,及时启动备用环保设备或停产检修,避免对周围大气环境产生较大的影响;同时应加强处理设施的维修保养,使其始终处于正常状态下,防止废气非正常排放情况的发生。

无组织排放废气经过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模式计算得到的地面最大浓度均无超标点,不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项目设定的以储罐区边界50m卫生防护距离可满足环境管理要求。

3.2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营运期废水主要来源于生产工艺废水、生产车间地面清洗废水、生活污水,废水总量为项目生产期间废水总量40833.76m3/a(136.11m3/d),其中生产工艺废水为26674.47m3/a(88.91m3/d),项目氨气水吸收处理设施废水量为3874.98m3/a(12.92m3/d),挥发性有机废气吸收处理设施废水量为4556.70m3/a(15.18m3/d),生产车间地面清洗废水为453.61m3/a(1.51m3/d),生活污水排放量为2280m3/a(7.6m3/d),初期雨水2994m3/a(9.98m3/d)。项目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仙下河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进入仙下河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后,尾水最终排入洪道河。

3.3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由污染途径及对应措施分析可知,项目对可能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各项途径均进行有效预防,在确保各项防渗措施得以落实,并加强维护和厂区环境管理的前提下,可有效控制厂区内的废水污染物下渗现象,避免污染地下水,本项目不会对区域地下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3.4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噪声源主要有离心机、引风机、各类泵等,其噪声值在80~90dB(A)。采用消声、隔声等降噪措施可降低对外环境的影响。

3.5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营运期危险废物废渣(HW11)、废活性炭(HW49)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废包装材料(HW49)交由厂家回收处置,污泥脱水后运至填埋场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理。项目固体废物均能得到综合利用及妥善处置,不排放,不会对外环境产生明显不利影响。

4.污染物防治措施及达标排放结论

4.1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废水经公司污水处理站(预曝气+UASB+A/O+沉淀处理)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仙下河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进入仙下河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后,尾水最终排入洪道河。

4.2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拟建项目KH792/BS768生产车间有组织氯化氢废气集中收集后经降膜吸收处理后经25m高1#排气筒排放,排放量为0.005t/a,排放速率为0.001kg/h,排放浓度0.08mg/m3,氯化氢排放速率及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限值。有组织氨气集中收集后经水吸收处理后经25m高2#排气筒排放,排放量为0.06t/a,排放速率为0.01kg/h,排放浓度0.92mg/m3,氨气排放速率及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标准要求限值。有组织挥发性有机废气集中收集后经活性炭纤维吸收后经25m高3#、4#排气筒排放,挥发性有机废气排放速率及排放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1524-2014)(天津市地方标准)中相应标准要求限值。

EL30/90生产车间氯化氢、挥发性有机物集中收集后经降膜吸收处理后经25m高5#排气筒排放,氯化氢排放量为1.83t/a,排放速率为0.30kg/h,排放浓度30.49mg/m3,氯化氢排放速率及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0.07t/a,排放速率为0.01kg/h,排放浓度1.24mg/m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速率及排放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1524-2014)(天津市地方标准)。

B294生产车间挥发性有机物集中收集后经降膜吸收处理后经25m高6#排气筒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1.53t/a,排放速率为0.25kg/h,排放浓度25.5mg/m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速率及排放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1524-2014)(天津市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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