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槽辊招标

招标吉林
发布时间:2018-04-04

招标内容

槽辊招标 2018-04-03 21:06:31.0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 槽辊招标 二、投标人请于即日起在吉林化纤集团招标网进行查看。 三、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 4月9日 四、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单独密封后,封在投标文件正本里。投标文件分为技术方案和商务报价,投标文件数目:各4份(2份正本,2份副本) 五、投标文件递交至:吉林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设备部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九站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街117号 六、开标时间:2018年4月9 日 七、开标地点:吉林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八、联系方式:吉林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闫学军 电 话:13844208028/63502037 邮箱:1516697929@qq.com 投标单位开标1日前联系发标人,提供投标人联系电话,公司资质。 第二部分 投标方须知 A 投标方 1. 合格投标方的范围 1.1 凡具有法人资格,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国内企事业单位均可参加投标(如果投标货物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应有生产许可证)。 1.2允许在中国注册的外国独资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参加投标。 1.3投标方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令和条例。 2. 投标委托 2.1 如投标方代表不是法人代表,须持有《法人代表授权书》(统一格式)。 3. 投标费用 3.1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投标方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B 招标文件 4. 招标文件 4.l 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 4.2 投标方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5. 招标文件的澄清 5.1 投标方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或认为有必要与用户进行技术交流时,可用书面、传真、电报形式通知招标方,但通知不得迟于开标日期前7天使招标方收到,招标方应用书面、传真、电报做出答复,招标方将视情况确定技术交流,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如有必要时可将答复内容包括原提出的问题(但不标明问题查询的来源),分发给所有取得同一招标文件的投标方。 6. 招标文件的修改 6.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方无论出于自己的考虑,还是出于对投标方提问的澄清,均可对招标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改。 6.2 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电报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方。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方有约束力。 6.3 为使投标方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修改要求考虑修正投标文件,招标方可酌情推迟投标的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通知上述每一投标方。 C 投标文件 7. 投标文件计量单位 7.1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 投标文件的组成 8.l 投标书(统—格式),包括: (1) 投标函 (2) 开标一览表(用于唱标) (3) 投标货物明细表、分项报价和总价 (4) 规格性能偏离表 (5) 投标书附件(投标方视需要自行编写) 8.2 资格证明文件包括: (l) 营业执照(复印件)(××专业制造法人资质) (2) 法人代表授权书(投标人与被授权人必须相附) (3) 投标方情况表 (4) 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 (5)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提交) (6) 投标产品获国优、部优等荣誉证书(复印件) (7)ISO9002国际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 (8)近三年的业绩情况。 8.3 履约保证金保函(中标后开具) 9. 投标内容填写说明 9.1 投标书按统一格式填写,装订成册。 9.2 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填写、统一规范,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10. 投标书附件的编制及编目 10.1 投标书附件由投标方视需要自行编制。规格幅面应与正文一致,附于正文之后,与正文页码统一编目编码装订。 10.2 投标书附件可以包含以下内容: (1) 产品组成系统说明,产品主要技术数据和性能的详细描述及提供产品样本; (2) 关键元器件明细表(包括制造厂名和国别); (3) 产品制造、安装、验收标准; (4) 详细的交货清单; (5) 特殊工具及备件清单; (6) 投标方推荐的供选择的配套货物表; (7) 投标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对招标货物的规格、性能、材质、配套货物提出更为合理的替代方案等); (8) 产品的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的内容及措施。 11. 投标报价 11.1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1.2 投标方要按投标货物数量、价格表(统一格式)的内容填写产品单价、总价及其他事项,并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 11.3 对于非标准货物的投标,还应填报报价明细表(报价明细表格式由投标方自行设计)。 11.4 投标方如需用外汇购入某些投标货物,须折合人民币计入总报价中。 11.5 如遇本须知第10.2.(7)条情况,引起价格变动时,应加以详细说明。除此以外,招标方不接受任何选择报价,对每一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11.6 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12.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2.1 自开标日起30天内,投标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的投标,将被拒绝。 12.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方可与投标方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传真、电报的形式进行。按本须知第12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投标方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致被没收保证金。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方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3.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3.1 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资料(本须知第7条中所规定)均应遵守本条。 13.2 投标方应填写全称,同时加盖印章。 13.3 投标文件必须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 13.4 投标文件中投标书一式4份。其中正本2份,副本2份。资格证明文件放入商务报价中,其中,法人代表授权书及投标单位情况表正本l份。其余文件仅提供复印件。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3.5 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退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注明“正本”字样。副本可以用复印件。 13.6 投标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同一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13.7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方负责。 D 投标文件的递交 14. 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4.1 投标文件应按以下方法分别装袋密封: 14.1.1 投标书分两个密封袋内装技术参数和商务报价正副本各一式4份。封口处应有投标全权代表的签字及投标单位公章。封皮上写明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投标方名称、并注明“开标时起封”字样。 14.2 将全部投标文件(技术参数密封袋、商务报价密封袋及投标方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包装完好,封皮上写明招标方邮政编码、名称、地址、投标方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投寄人。 15. 投标截止时间 15.1 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或派人送达到指定的投标地点。 15.2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方拒绝接收。 E 开标及评标 16. 开标 16.1 招标方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开标仪式由招标方主持,评标委员会成员、委托方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16.2 开标时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 17. 投标的澄清 17.1 招标方有权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向投标方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投标方必须按照招标方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 17.2 必要时招标方可要求投标方就澄清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投标全权代表的签章,并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 17.3 投标方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价格及实质内容。 18. 评标 18.1 招标方根据招标货物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对具备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讲行评估和比较。评标委员会由招标方、货物需求方、技术、经济、法律专家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 18.2 评标原则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比较报价,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1)设计方案先进性、合理性 (2)产品的性能、互换性及标准 (3)产品的先进性、可靠性 (4)产品的寿命、经营成本 (5)维修服务、备件供应 (6)交货时间、安装竣工时间 (7)运输条件 (8)经营信誉 18.3 中标条件: (1) 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 按21.2评标原则综合评定的评标价最低。 (3) 有执行合同能力。 19. 评标过程保密 19.1 开标之后,直到授予投标方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投标方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19.2 在评标期间,投标方企图影响招标方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F 授予合同 20. 最终审查 20.1 最终审查的对象是招标项目的预中标方,即意向授予合同的最低评标价标的投标方。 20.2 最终审查的内容是对预中标方的产品进行产品性能、技术状况、生产条件、产品质量,投标人资格、信誉以及招标方认为有必要了解的其它问题作进一步考查。 20.3 最终审查的方式: (1) 对预中标方进行询问。 (2) 对预中标方进行实地考察。 20.4 接受最终审查的预中标方,必须如实回答和受理招标方的询问或考查,并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 20.5 如审查结果评标价最低的投标方不符合中标条件,则应考察下一个评标价最低者。 21. 招标方在授标时有变更数量的权力 在向投标方授予中标通知书时,招标方有权变更数量和服务的内容。 22. 招标方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为维护国家利益,招标方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投标方中标的权力,并对所采取的行为不说明原因。 23. 中标通知 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方以电话形式通知所选定的中标方。 第三部分 招标货物名称及技术规范 1、招标设备名称数量 序号 名称 数量 单位 单价 总价 (含17%税) (含17%税) 1 预氧炉前槽辊(辊轴长3510, 两侧轴头直径90.辊长3150,外径为270,表面有240个槽,槽宽8) 1 根 2 上浆入口槽辊(辊轴长3590, 两侧轴头直径90.辊长3150,外径为270,表面有240个槽,槽宽8) 1 根 合计含税总价(大写) 厂家需到现场测绘实际尺寸后报价。报价时必带图纸。 2、技术要求: 1)槽辊为45#钢,外表面等离子喷涂三氧化二铬(Cr2O3)+二氧化钛(TiO2) 2)镀层厚为0.2-0.25mm, 3)表面硬度为HRC60, 4)表面粗糙度为Ra0.3μm. 5)每根槽辊带2口轴承,共4口轴承(SKF-BS2-2218-2RS/VT143) 3、设备报价 设备报价包括17%增值税、运费。 4、供货周期:30天 5、设备全部到达安装现场验收合格后付款90%;余款10%做为质保金,在设备验收合格质保期满后一次付清。 第四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 1. 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应付给卖方的价格。 (3)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它技术资料及其它材料, (4)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5) “买方”系指购买货物的单位。 (6) “卖方”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实体。 (7) “现场”系指合同项下货物将要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地点。 (8) “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2. 技术规范 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规格偏差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 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 专利权 卖方应保护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4. 包装要求 4.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国家或专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使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 装运标志 5.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1) 收货人: (2) 合同号: (3) 装运标志: (4) 收货人代号: (5) 目的地: (6)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7) 毛重/净重(公斤): (8)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5.2 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6. 交货方式 6.1 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 (1) 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2) 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办理运输。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3) 买方自提货物: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 6.2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30天以电报或电传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6.3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的数量或重量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7. 装运通知 7.1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在卖方已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卖方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以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 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负担。 8. 保险 8.1 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卖方办理货物运抵现场这—段的保险,保险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保险范围包括卖方承诺装运的货物;如果货物是按工厂交货、或买方自提货物方式报价的,其保险由买方办理。 9. 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见合同特殊条款。 10. 技术资料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10.1 合同生效后6天之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技术说明书、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 10.2 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10.3 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3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 11. 质量保证 11.1 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1.2 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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