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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安全保障便携式无线电信号侦测仪购置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招标福建
发布时间:2018-02-02

招标内容

无线电安全保障便携式无线电信号侦测仪购置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编制说明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甲方: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乙方:深圳市林普世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0]FJSXZB[GK]2017097的无线电安全保障便携式无线电信号侦测仪购置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1合同条款;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金额 基本需求(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交货期 售后服务要求 1 1-1 其他仪器仪表 其他仪器仪表 1 458380 IDA3106/02等 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内交货 三年质保期售后服务 合计: 458380.00 3、合同总金额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拾伍万捌仟叁佰捌拾元整(¥458380.00)。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60天内交货;4.2交付地点: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莆田市无线电管理局;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包1 其他仪器仪表(1套)详见各产品型号 1.便携式无线信号侦测仪(型号IDA3106/02)(数量:1); 2.环形天线(型号3100/11)(数量:1); 3.偶极天线(型号3100/12)(数量:1); 4.对数周期天线(型号3100/13)(数量:1); 5.天线手柄(型号3100/10)(数量:1) 。6、验收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1.验收标准:货物按生产厂家的产品验收标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验收。所有设备必须是原装包装。若发现原包装破损或保修条款不满足要求,采购人有权不予接收,并要求中标人无条件免费重新更换,并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2.出厂检验:中标人负责所提供货物的出厂检验,应按货物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保证货物原厂地和技术指标的真实性、完整性,并负责将货物送达采购人指定的供货地点。 3.到货验收:货物送至采购人安装现场后,中标人和采购人一同拆箱,对其全部货物、零件、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外型、外观、包装进行到货验收。中标人应负责在项目验收时将系统的全部有关技术文件、资料及安装、测试报告等文档汇集成册交付项目单位。 4.试运行:设备安装部署完成后,中标人应对货物的整体性能和功能进行自检,自检结果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自检合格后,转入为期3个月的试运行。试运行结束后,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交自检记录和试运行记录,并提出验收申请。经采购人同意后,采购人和中标人共同进行设备的验收。 5.最终验收: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双方代表必须按规定的验收交接单上的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结果并签名盖章。验收过程中,若发现货物质量有问题中标人应无条件免费更换,并无条件重新检测并调试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在此期间,中标人在采购人现场进行安装、调试、集成、试运行直至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且已含在投标总价中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不邀请。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7.1全部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且经甲乙双方清点无误后,凭双方到货验收单及乙方开具的本合同总金额100%的正式发票,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0%的款项。 7.2到货验收1个月内,双方根据合同对全部货物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5%的款项。 7.3初验合格后,经3个月试运行,进行最终验收。最终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在规定的验收报告上签名并盖章。最终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合同尾款。 7.4甲方通过转账的形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乙方的收款账户如下: 开户行:工行深圳卓越时代广场支行; 户名:深圳市林普世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账号:4000 1097 3910 0001 152 。8、履约保证金无。9、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止。10、违约责任10.1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别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 1 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 1 ‰。 (2)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期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迟交货物金额的 1 ‰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若乙方逾期交货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全部损失。 10.2若乙方不能交货的(逾期15个工作日视为不能交货,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20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0.3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内容提供服务的,每逾期 1 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00 元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0.4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 1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此项违约金总额以逾期付款金额的 5 %为限。 10.5如果发现货物不足,乙方将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补发缺货或更换。逾期1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00元违约金。 10.6质量缺陷 (1)在本合同条款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货物有质量缺陷,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 (2)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索赔通知后10日之内未能予以答复,视为被乙方接受索赔,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10.7质量保证期及维修服务 (1)在质量保证期内: 非因甲方的人为原因而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乙方免费上门免费包修、包换、包退,并承担修理、调换、退货的一切费用;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责任和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如因甲方未按维护管理规范操作造成的故障等问题,乙方有责任上门予以解决,但维修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在收到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后,应即时响应,最迟不超过24小时内...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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