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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部自购物资(法兰、电线导线、保温材料类等)招标公告
招标内容
招标编号:CQGDHX-JD02-06
一、 招标条件
招标条件与依据
1.1重庆市轨道交通环线二期(上浩~重庆西)工程项目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采用BT模式建设,并指定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发起人,由中铁建重庆轨道环线建设有限公司作为BT承办人,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物资采购已具备招标条件,机电二标段施工单位作为招标人,由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部为物资采购招标组织单位,现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1.2招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7号);
(3)《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铁建设物〔2011〕144号);
(4)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集中采购供应管理办法[中铁二十三局设物〔2017〕19号]
(5)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办法[中铁二十三局设物〔2016〕260号]
二、工程概况与招标内容
1、工程概况:
重庆市轨道交通环线二期(上浩~重庆西)工程起点为上浩站,线路顺时针走行,经海棠溪→罗家坝→四公里→大石路→鹅公岩大桥南侧轨道专用桥过长江→谢家湾→奥体中心→陈家坪→二郎→华龙大道至线路终点重庆西站。线路(含CK32+870.000~CK50+814.251及CK0+000.000~CK0+389.400)全长约18.333km,设站11座,其中地下车站6座,半地面车站2座,高架车站3座,平均站间距1.65km。环线二期工程线路敷设方式基本以地下线路为主,在线路起点~四公里站区间及鹅公岩轨道交通专用桥上跨长江段为高架敷设,在南湖~海峡路区间受地形控制采取路堑式敷设,其余均为地下线路,地下线路长约13.103km,敞开段及路堑式线路长约0.813km,高架线路(含过江大桥)长约4.417km。环线二期工程规划设四公里停车场一座;利用3号线海峡路主变电所共享供电,同时新建华岩主变电所(与5号线共享);在大竹林设控制中心(环线、4、5、9、10号线共享)。施工范围奥体中心站、陈家坪站、华龙站、二郎站及各区间通风空调工程、给排水与消防工程、动力照明工程等。
2、招标内容:详见附表《物资包件划分一览表》。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包件1:法兰
3.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符合投标项目经营范围,具有独立企业法人、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
3.1.2法兰生产厂家必须具有有效的国家法定机构的产品质量检验证明,生产商须提供质量体系认证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生产厂家注册资金1000万人民币及以上;代理商注册资金200万人民币及以上。
3.1.3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
3.1.4生产厂商应提供2014至2016年度经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财务状况要求良好,确保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的状态。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及银行资信;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律,具有良好信誉;代理商需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无资产抵押、贷款、信贷等不良记录证明,财务状况要求良好。
3.1.5投标人法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同一包件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1.6因产品质量问题被通报暂停投标资格或清除出重庆轨道交通环线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投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http://sn.gsxt.gov.cn/ztxy.do)中,投标人未存在行政处罚、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等情况。
3.1.7生产厂商2011年以来至少成功完成1个中国(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大型公建项目建设的供货业绩,单个项目累计合同金额25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提供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3.1.8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检测和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对于技术规格书中有较高要求的产品,应提供详细的生产和检测设备证明资料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技术参数、检测标准。
3.1.9在开标日前24个月内没有发生过因自身设计、产品质量、维保服务过失等原因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3.1.10法兰产品在供应过程中,若经质监部门检查不合格,将没收供应人的履约保证金,并清退出场。
3.1.11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其他要求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书”为准。
3.1.12 生产商及投标产品须满足本行业国家最新规范及其他强制要求(不限于:例如许可、认证等)。
3.1.1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14投标人为代理商时,需提供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出具的唯一授权,否视为废标。
包件2:电线导线
3.2.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符合投标项目经营范围,具有独立企业法人、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
3.2.2电线导线厂家必须有有效的质量体系认证;国家强制性产品3C认证,生产厂商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代理商注册资金300万人民币及以上。
3.2.3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
3.2.4生产厂商应提供2014至2016年度经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财务状况要求良好,确保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的状态。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及银行资信;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律,具有良好信誉;代理商需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无资产抵押、贷款、信贷等不良记录证明,财务状况要求良好。
3.2.5投标人法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同一包件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2.6因产品质量问题被通报暂停投标资格或清除出重庆轨道交通环线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投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http://sn.gsxt.gov.cn/ztxy.do)中,投标人未存在行政处罚、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等情况。
3.2.7生产厂商2011年以来至少成功完成1个中国(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大型公建项目建设的供货业绩,单个项目累计合同金额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提供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3.2.8在开标日前24个月内没有发生过因自身设计、产品质量、维保服务过失等原因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3.2.9电线导线产品在供应过程中,若经质监部门检查不合格,将没收供应人的履约保证金,并清退出场。
3.2.10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其他要求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书”为准。
3.2.11 生产商及投标产品须满足本行业现行其他强制要求(不限于:例如许可、认证等)。
3.2.1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13投标人为代理商时,需提供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出具的唯一授权,否视为废标。
包件3:保温材料类
3.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符合投标项目经营范围,具有独立企业法人、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
3.3.2保温材料生产厂家必须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1环保体系认证;注册资金应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代理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代理商代理的生产厂商必须满足招标人对生产厂的资格要求。由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单位出具的燃烧性能等级报告;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检测(甲醛释放量等)报告;国家玻璃纤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导热系数等物理性能)报告;北京化工大学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检测(色谱图)报告(原件备查);针对本工程项目制造商委托销售产品的最新授权书。保温材料严禁以次充好贴牌供货。货到现场须经业主、监理验货,如有异议即取样(现场封样)送权威质检部门检测。
3.3.3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
3.3.4生产厂商应提供2014至2016年度经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财务状况要求良好,确保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的状态。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及银行资信;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律,具有良好信誉;代理商需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无资产抵押、贷款、信贷等不良记录证明,财务状况要求良好。
3.3.5投标人法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同一包件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3.6因产品质量问题被通报暂停投标资格或清除出重庆轨道交通环线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投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http://sn.gsxt.gov.cn/ztxy.do)中,投标人未存在行政处罚、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等情况。
3.3.7生产厂商2011年以来至少成功完成1个中国(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大型公建项目建设的供货业绩,单个项目累计合同金额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提供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3.3.8在开标日前24个月内没有发生过因自身设计、产品质量、维保服务过失等原因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3.3.9保温材料类产品在供应过程中,若经质监部门检查不合格,将没收供应人的履约保证金,并清退出场。
3.3.10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其他要求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书”为准。
3.3.11 生产商及投标产品须满足本行业现行其他强制要求(不限于:例如许可、认证等)。
3.3.1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13投标人为代理商时,需提供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出具的唯一授权,否视为废标。
包件4:防火板铝板类
3.4.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符合投标项目经营范围,具有独立企业法人、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
3.4.2必须拥有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十环认证”,并出具不含石棉的抽样检测报告。防火板铝板厂家必须有有效的质量体系认证及环保体系认证,国家强制性产品3C认证;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代理商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人民币及以上。
3.4.3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
3.4.4生产厂商应提供2014至2016年度经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财务状况要求良好,确保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的状态。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及银行资信;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律,具有良好信誉;代理商需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无资产抵押、贷款、信贷等不良记录证明,财务状况要求良好。
3.4.5投标人法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同一包件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6因产品质量问题被通报暂停投标资格或清除出重庆轨道交通环线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投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http://sn.gsxt.gov.cn/ztxy.do)中,投标人未存在行政处罚、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等情况。
3.4.7生产厂商2011年以来至少成功完成1个中国(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大型公建项目建设的供货业绩,单个项目累计合同金额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提供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3.4.8在开标日前24个月内没有发生过因自身设计、产品质量、维保服务过失等原因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3.4.9防火板铝板类产品在供应过程中,若经质监部门检查不合格,将没收供应人的履约保证金,并清退出场。
3.4.10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其他要求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书”为准。
3.4.11 生产商及投标产品须满足本行业现行其他强制要求(不限于:例如许可、认证等)。
3.4.1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13投标人为代理商时,需提供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出具的唯一授权,否视为废标。
包件5:内外涂环氧消防复合钢管
3.5.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符合投标项目经营范围,具有独立企业法人、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
3.5.2内外涂环氧消防复合钢管(内外涂塑热浸镀锌钢管)生产厂家注册资金必须在3000万元及以上,应通过ISO9000认证,内外涂环氧复合钢管的产品应具有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机构依据《GB/T 5135.20-2010》标准检测出具的型式检测报告;代理商注册资金在500万人民币及以上。
3.5.3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
3.5.4生产厂商应提供2014至2016年度经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财务状况要求良好,确保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的状态。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及银行资信;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律,具有良好信誉;代理商需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无资产抵押、贷款、信贷等不良记录证明,财务状况要求良好。
3.5.5投标人法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同一包件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5.6因产品质量问题被通报暂停投标资格或清除出重庆轨道交通环线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投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http://sn.gsxt.gov.cn/ztxy.do)中,投标人未存在行政处罚、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等情况。
3.5.7生产厂商2011年以来至少成功完成1个中国(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大型公建项目建设的供货业绩,单个项目累计合同金额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提供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3.5.8在开标日前24个月内没有发生过因自身设计、产品质量、维保服务过失等原因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3.5.9内外涂环氧消防复合钢管产品在供应过程中,若经质监部门检查不合格,将没收供应人的履约保证金,并清退出场。
3.5.10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其他...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