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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相色谱仪、紫外分光光度计等及实验台柜工程改造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福建
发布时间:2016-09-30

招标内容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受闽清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气相色谱仪、紫外分光光度计等及实验台柜工程改造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气相色谱仪、紫外分光光度计等及实验台柜工程改造项目
项目编号:FJGC-G-2016-147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林
项目联系电话:0591-83393306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闽清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闽清县南山路329号
联系方式:郑女士/0591-62301007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杨林/0591-83393306、83393307
代理机构地址: 福州市古田路中美大厦24层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合同包  
   品目号  
   项目名称  
   用途  
   数量  
   简要技术指标(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1  
   1  
   气相色谱仪、紫外分光光度计等  
   实验  
   1批  
   采用一体化的数据结构。具有丰富的计算功能和数据比较功能,可以显示相对保留时间(RRT),具有保留时间自动校正功能(AART)。可针对工作流程灵活设定软件操作界面。(详见第二章附件B:技术、服务要求)  
   2  
   实验台柜工程改造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2.1.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供货商或制造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2.1.2投标人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2.1.3投标人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2.1.4投标人须提供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2.1.5投标人须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2.1.6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2.1.7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在环境保护领域没有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书面声明;2.1.8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正本中须提供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2.1.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释义》:(1)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2)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4年度或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者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3)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4)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和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三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或者提供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是五证合一的,则不需要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是指提供相关设备的购置发票以及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用工合同。(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是指提交“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在环境保护领域没有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书面声明,是指提交“参与采购活动前在环境保护领域没有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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