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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药品采购计划项目(二次)中标公告

中标河南
发布时间:2020-05-23

中标内容

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药品采购计划项目(二次)中标公告 2020/5/22 公告内容文档 一、采购项目名称: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药品采购计划项目 二、采购项目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0-78 三、采购项目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合同履行日期 详见招标文件 四、评审日期:2020年05月21日 五、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0年04月27日 六、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中标情况 包号 采购内容 供应商名称 地 址 中标金额 单位 豫政采(2)20200160-7 卷曲霉素针剂 河北医药华瑞药业有限公司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文路2号凤凰城紫薇苑28号C办公楼2401、2402、2403、2410、2411、2412号 626400 元 豫政采(2)20200160-3 抗结核一线散装药品 沈阳红旗制药有限公司 沈阳市浑南新区新络街6号 3639400 元 豫政采(2)20200160-11 利福喷丁 沈阳红旗制药有限公司 沈阳市浑南新区新络街6号 960000 元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袁灿宇、崔晶、王勇鸣、李荣誉、郭峰、孟澜涛、马丽萍 九、招标代理服务费 按照各包最高投标限价以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包3、包7、包11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各为70664.00、11745.00、16672.00元人民币。 十、中标公告发布的媒介及中标公告期限 本次中标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020年05月22日 至 2020年05月25日 十一、其他 包1、包4、包5、包6、包8、包10:因本包段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故本包段流标; 包2、包9:因本包段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故本包段流标。 十二、联系方式 1. 采购人: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郑州市农业南路105号 联系人:熊老师 联系方式:0371-68089179 2.采购代理机构:百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心怡路康宁街交叉口亚新广场B座808 联系人:徐先生、袁先生 联系方式:0371-66662058 发布人:聂玉荣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2日 相关附件 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药品采购计划项目(二次)中标公告.docx 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药品采购计划项目(二次)-招标文件(定).docx
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药品
采购计划项目(二次)
招标文件
采购编号: 豫财招标采购-2020-78
采 购 人: 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代理机构: 百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药品采购计划项目(二次)------招标文件
日 期: 二〇二〇 年 四 月
特 别 提 示
1、投标人注册
供应商根据“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www.hnggzy.com)”网站中公共服务(办事指南及下载专区)栏目指引,办理CA数字证书,并按要求准备资料进行注册。
2、投标文件制作
投标人通过“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www.hnggzy.com)”网站公共服务(办事指南及下载专区):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安装包压缩文件下载” 等。投标人凭 CA 密钥在市场主体登陆并按网上提示购买并自行下载每个项目所含格式(.hnzf)的招标文件。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制作并提交: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hntf 格式),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www.hnggzy.com)”电子交易平台内上传;
1.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涉及营业执照、资质、业绩、获奖、人员、财务、社保、纳税、各类证书等内容,必须在市场主体信息库中已登记的信息中选取。投标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基本信息扫描件时,请在主体信息库“其他投标所需材料 ”中录入上传后重新同步获取。未在市场主体信息库中登记的上述内容,不作为评标依据。投标人应及时对市场主体信息库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更新。投标单位只有“施工单位”和“供应商” 身份类型能从主体信息库中获取资料。若无这两个身份,请尽快添加,并录入信息(需审核通过)和扫描件,制作投标文件时从这两个身份获取信息库资料。
2.本项目采用远程开标,投标人应登陆系统远程解密,无需到开标现场(建议在投标文件中要求填写联系方式栏填写座机号码及手机号码)。不见面服务的具体事宜请查阅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共服务-办事指南”专区的《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见面服务系统使用指南》。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为“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www.hnggzy.com)” 网站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制作生成的加密版投标文件。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与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同时生成的版本。
3.投标人在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左侧栏目“封面”、“投标函”制作完成后须加盖电子签章(包括企业电子签章和个人电子签章);左侧栏目“投标正文”中的内容: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按格式要求电子签章(包括企业电子签章、个人电子签章)。
招标文件格式所要求包含的全部资料应全部制作在投标文件内,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所有格式如实填写(不涉及的内容除外),不应存在漏项或缺项,否则将存在投标文件被拒绝的风险。投标函,须严格按照格式编辑,并作为电子开评标系统上传的依据。
投标文件以外的任何资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拒收。
投标人编辑电子投标文件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用法人 CA 密钥、授权代表 CA 密钥和企业 CA 密钥进行签章制作;最后一步生成电子投标文件(*.hntf 格式和*.nhntf 格式)时,只能用本单位的企业 CA 密钥。
3、澄清与变更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澄清、更正或更改的内容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将通过网站“变更公告”和系统内部“答疑文件”告知投标人,对于各项目中已经成功下载招标文件的项目投标人,系统将通过第三方短信群发方式提醒投标人进行查询。各投标人须重新下载最新的招标文件和答疑文件,以此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注册时所留手机联系方式要保持畅通,因联系方式变更而未及时更新系统内联系方式的,将会造成收不到短信。此短信仅系友情提示,并不具有任何约束性和必要性,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投标人未收到短信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4、因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在开标前具有保密性,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须自行查看项目进展、变更通知、澄清及回复,因投标人未及时查看而造成的后果自负。
★5、未到现场解密的投标人,请持编制投标文件的 CA 钥匙进行在线远程解密,逾期解密或超时解密将被拒绝。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药品采购计划项目(二次)
招标公告
百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托,就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药品采购计划项目(二次)进行公开招标,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采购项目名称: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药品采购计划项目(二次)
二、采购项目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0-78
三、采购需求:
1、采购内容
注:具体参数详见招标文件。
2、预算金额:共计3284.45万元人民币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交 货 期:合同生效后80日内所有产品完成交货及验收(交货时药品必须是近2个月内生产的新批号药品)。
6、质 保 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22个月,质保期内免费更换。
7、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合格标准,满足采购人提出的的技术标准及要求。
8、标段划分:本次采购共11个标包。
9、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落实节能环保、中小微企业扶持、促进残疾人就业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1、参加本次招标的投标人必须符合以下资格要求条件: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和财务方面独立,并与采购人无任何隶属关系;
1.2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经审计的2019年或2018年度财务状况报告(经审计的2018或2019年度财务报告或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自行声明);
1.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具有2019年度9月份之后任意1个月的缴纳凭证);
1.5投标人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书面声明;
2、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应提供所投产品药品生产许可证、GMP 认证、药品批件或注册证;投标人为经销商的应提供生产厂家的药品生产许可证、GMP 认证、药品批件或注册证及投标人的药品经营许可证、GSP 认证;
3、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和豫财购【2016】1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投标企业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信息、股东或投资人信息截图。)
五、获取招标文件:
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应首先办理CA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具体办理事宜请查询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南-《CA数字证书办理指南》),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场主体系统”,进行市场主体信息库登记(具体办理事宜请查询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南-《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主体信息库登记指南(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市场主体信息库登记通过后,凭CA密钥登陆市场主体系统并按网上提示下载招标文件及资料(详见http://www.hnggzy.com公共服务-办事指南)。 ?
2、凡有意参加投标者,2020年04月29日至2020年05月09日,登录“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hnggzy.com)”网上,凭领取的企业身份认证锁(CA密钥)进行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及资料。投标人未按规定在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3、获取招标文件后,投标人请到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共服务—下载专区栏目下载最新版本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安装包,并使用安装后的最新版本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4、本项采用不见面开标,投标人可不到开标现场解密。不见面服务的具体事宜请查阅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共服务-办事指南”专区的《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见面服务系统使用指南》。
六、开标及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0年05月21日09时00分整(北京时间)
2、地点: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郑州市农业路东41号投资大厦A座楼)远程开标室(二)-2。(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须在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中加密上传;纸质投标文件不再提交)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及招标公告期限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八、联系方式
采购人: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 址:郑州市农业南路 105 号
联系人:熊老师
电话:0371-68089179
采购代理机构:百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心怡路康宁街交叉口亚新广场B座808
联系人: 徐先生、袁先生
联系电话:0371-66662058
发布人:百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7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1.1.2 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 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 采购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 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 采购范围、交货安装期、建设地点和技术性能指标
1.3.1 采购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 交货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 交货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4 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5 质保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 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 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格条件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分包
不允许分包。
1.10 偏差
技术部分允许负偏差。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采购需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要求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回复供应商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采购人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招标文件的质疑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质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采购人将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投 标 函
(3)投标报价表格
(4)资格证明文件
(5)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6)售后服务方案
(7)企业业绩
(8)投标货物技术证明文件
(9)技术规格/商务条款偏差表
(10)企业声明函
(11)产品适用政府采购政策情况表
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供应商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 供应商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采购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投标有效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供应商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 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格要求。
3.5.1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及其制造商(适用于代理经销商投标的情形)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副本:
(1)供应商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
(2)供应商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扫描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原件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的原件扫描件,具体时间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原件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4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可以按“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任何人不得以投标文件格式不符合要求否决供应商的投标。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交货安装期、投标有效期、采购需求、采购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7.3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2.1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供应商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供应商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供应商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
4.3.3 供应商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人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 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在线参加。
5.2 开标程序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3 采购过程质疑
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有质疑的,应当在开标结束起7个工作日内日提出。
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采购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 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公告中标结果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
7.2 中标结果质疑
供应商对中标结果质疑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采购人将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
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7.3 履约保证金
7.3.1中标人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7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采购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纪律和监督
8.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 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 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 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 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供应商对招标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第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供应商名称):
(项目名称)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二: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供应商全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 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由采购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符合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注:本项目提供品牌相同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分标准
(1)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 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 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供应商书面澄清确认。供应商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2 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2(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2(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2(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供应商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 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 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附件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附件2:废标条件
1.总 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废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2.废标条件
供应商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有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评标委员会认定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5)投标...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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