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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财政局关于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中标福建
发布时间:2016-10-09

中标内容

仙游县财政局关于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采购项目的
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厦门海荭兴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市集美区诚毅大街359号
法定代表人:杨彬 委托联系人:王能水
联系电话:0592-5768388、15859202255
二、被投诉人1:福建省一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莆田市城厢区东园路西山小区3号楼403室
法定代表人:黄秀玉 电话:2278989
被投诉人2: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仙游县鲤南镇新园街196号
法定代表人:蔡振峰 电话:8296170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编号:闽一十[2016]采购0607)。
四、投诉受理
投诉人认为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编号:闽一十[2016]采购0607)的政府采购招投标中标结果损害其合法权益,于2016年8月26日向我局提交政府采购投诉书,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我局依法受理该投诉。
五、投诉内容
投诉1:在评标过程中,招标代理人要求我公司投标代表进入评标室就比对实验结果说明情况,评审专家将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样品项目检测报告予我公司投标代表对照,指出我公司比对实验结果中苏丹红检测项目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原因是我公司设备打印苏丹红检测结果没有标明1、2、3、4号,而检测报告有标明,与检测报告表述不一致。评标委员会和招标方均以此理由将我公司视为符合性审查未通过。
根据招标文件第23页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各的要技术规格包括的84个监测项目中:并未把苏丹红分为1、2、3、4号,而是只写明苏丹红为一个检测项目,现场比对实验招标方也只说明要检测苏丹红,并未明确要分成1、2、3、4 号检测结果。
根据招标文件第7页技术部分评分标准:A4:现场样机演示“2、现场随机抽取3个检测项目由投标人在规定40分钟以内进行现场实验比对,3个检测项目相对误差值都不大于正负10%得3分,有1个检测项目相对误差值大于正负10%不得分,有2个或以上检测项目相对误差值大于正负10%即不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
我公司严格按照招标要求进行现场比对试验,现场随机抽取三个检测项目(硼砂、硫酸铝钾、苏丹红),我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试验比对,我公司投标代表应招标方要求进入评标室和第三方检测报告对比确认,认为我公司的现场试验比对结果并没有2个或以上检测项目相对误差值大于正负10%,满足招标文件现场实验结果要求,完全符合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条件。
投诉2:我公司在通过资格及符合性审查的技术商务标的前提下,响应招标文件技术商务的实质性要求。我公司作为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315000元,为最低投标报价,价格分为45分;厦门斯坦道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为597050元,价格分为23.74分(根据招标文件计算公式)。
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我公司投标响应情况,我公司技术部分分值应在35-38之间,我公司商务部分分值应在10-12分之间,综合得分应在90分以上;而厦门斯坦道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由于价格分为23.74分综合得分应不高于76.26分。
显然我公司的综合得分高于厦门斯坦道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理应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而招标方公司中标结果为厦门斯坦道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改结果是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得出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13号)第二章第32条第四项和第四章第49条,严重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
六、调查情况
针对投诉人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我局及时通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并要求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2016年8月31日我局收到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书答复,内容如下:
2016年8月5日我局委托福建省一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仙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公开招投标...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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