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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局集团公司北京工电大修段京包线曲磨轨用轨距挡板和挡板座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招标北京-北京-丰台区
发布时间:2023-10-13

招标内容

北京局集团公司北京工电大修段京包线曲磨轨用轨距挡板和挡板座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北京局集团公司北京工电大修段京包线曲磨轨用轨距挡板和挡板座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BJGDDXD-CLK-2023-016)

1. 采购条件

本采购项目北京局集团公司北京工电大修段京包线曲磨轨用轨距挡板和挡板座采购项目采购人为北京工电大修段,采购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现对轨距挡板和挡板座采购进行公开竞争性谈判。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详见采购文件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本次采购供应商须具备的资格要求:3.1 A01包:轨距挡板
3.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
(2)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打印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供应商须提供(谈判物资)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3.1.2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20年-2022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采购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1.3业绩要求。
供应商须提供谈判物资近三年内(2020年10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在国内铁路扣件系统行业√同类产品项目的供货业绩证明,应提供相应物资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物资验收合格证明(须使用单位或部门签认、盖章)等的复印件。
3.1.4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谈判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0年10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谈判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0年10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他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b.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c.谈判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d.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限制采购活动的。
3.1.5其他要求。

3.1.6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3.1.7本项目不接受国铁集团公布的铁路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D级的供应商。
3.1 A02包:尼龙挡板座
3.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
(2)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打印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供应商须提供(谈判物资)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3.1.2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20年-2022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采购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1.3业绩要求。
供应商须提供谈判物资近三年内(2020年10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在国内铁路扣件系统行业√同类产品项目的供货业绩证明,应提供相应物资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物资验收合格证明(须使用单位或部门签认、盖章)等的复印件。
3.1.4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谈判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0年10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谈判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0年10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他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b.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c.谈判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d.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限制采购活动的。
3.1.5其他要求。

3.1.6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3.1.7本项目不接受国铁集团公布的铁路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D级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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