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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理化检验科采购碘元素全自动检测仪合同公告

招标湖南
发布时间:2019-07-03

招标内容

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理化检验科采购碘元素全自动检测仪合同公告 2019-07-03 18:42:17.0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JZ-201902250007-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康泽泰医用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理化检验科采购碘元素全自动检测仪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190225000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理化科碘元素全自动检测仪 光学式分析仪器 OTT-I-P50 1 197000
合计金额小写: 197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拾玖万柒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分项价格表(货物类适用)

项目名称: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理化检验科采购碘元素全自动检测仪项目

包号:/ 金额单位: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序号

货物名称

品牌

型号规格

制造厂商名称

中小企业

单价

数量

合计

政策功能编码

备注

碘元素全自动检测仪

襄阳文特斯卫生科技有限公司

OTT-I-P50

襄阳文特斯卫生科技有限公司

中型

197000

1

197000

/

包合计

/

/

/

/

/

/

197000

/

报价金额合计:小写:197000元大写:壹拾玖万柒仟元整




产品技术参数及功能 :



1、操作简单,检测尿碘时,尿液样本无需人工前期消化处理,由仪器自动进行消解、检测、统计、存储、打印结果;

2、检测范围:尿碘:10~1000 微克/L;水碘:1~100 微克/L;盐碘:5~200 mg/Kg;

3、样品位置:≥30位;

4、线性:仪器定标相关系数(r)在0.995~1之间;

5、灵敏度:最小响应值≤1?g/L的碘含量;

6、精密度:定量加样,相对偏差(RSD)在±2%以内 ;

7、重复性:用仪器对相应标准碘溶液进行10次重复测试,变异系数(CV)≤6%;

8、准确度:测定国家碘标准物质,测定值在其允许范围内;

9、安全性:仪器的安全符合GB4793.1-2007、GB4793.9-2013和YY0648-2008适用要求;

10、具备相应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11、试剂通用性:可使用市售大部分试剂,无需限定使用仪器厂家提供的独有试剂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自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理化检验科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负责产品到采购方指定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2.负责产品在采购方指定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871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货到安装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9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8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0,说明:正常使用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再支付合同金额的5%(无息).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湖南康泽泰医用科技有限公司:800214925409019)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我方提供的产品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

2.质保期叁年,且厂家出具质保承诺书。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我方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我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我方原因造成的,由我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我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我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我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合同的变更

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二、.合同中止与终止

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三、合同转让和分包

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四、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六、法律适用

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七、通知

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八、合同生效

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7.违约责任

7.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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