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特百货,业内首家电商平台

湘潭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潭食药工商质监行处字[2018]15号

招标湖南
发布时间:2018-02-07

招标内容

    
  当事人:唐**,男,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032**********8,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430**********3;字号名称:湘潭县易俗河镇***摩托车销售店;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湘潭县易俗河镇***路****号;经营者:唐伟;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6年8月9日;经营范围:摩托车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局交办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韶峰”牌天鹰-60/72V20Ah型号规格的轻便电动车一案,本局于2017年11月29日依法立案调查,并于2018年1月22日调查终结。
  经查明:2017年9月26日,湖南省工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湘潭县易俗河镇绿野摩托车销售店销售的“韶峰”牌天鹰-60/72V20Ah型号规格的轻便电动车进行抽样检验。同年10月11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报告编号为:4301170903176-G的《检验报告》一份,检验结论为:受检样品否决项目一项不符合,重要项目二项不符合,一般项目二项不符合,该批次电动车本次抽查不合格。10月24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和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潭市工商监结通字[2017]55号《监测结果通知》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韶峰”牌天鹰-60/72V20Ah型号规格的轻便电动车共计3台,购进单价为2540元每台,合计购进价格为7620元,未销售。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和监测结果通知书后将3台“韶峰”牌天鹰-60/72V20Ah型号规格的轻便电动车全部退回厂家。本局于2017年12月1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依法向本局提供相关的凭证、证据材料,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并未向本局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以及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证据二、本局于2017年12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所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事实;
  证据三、由湖南双建电动车有限公司向本局提交的“韶峰”牌天鹰-60/72V20Ah型号规格的轻便电动车退货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被抽检的电动车退回厂家的事实;
  证据四、由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4301170903176-G的《检验报告》和湘潭市工商局出具的监测结果通知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证据五、湖南省工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一份,证明由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湘潭县易俗河镇绿野摩托车销售店进行抽样的事实;
  证据六、检测报告和监测结果通知书的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检测情况已送... 查看详情

Copyright ©2007-2024 ANTPEDIA,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7018254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5018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103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