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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道203线阿尔山至乌兰浩特公路工程二次招标水土保持检测

招标内蒙古
发布时间:2018-01-08

招标内容

省道203线阿尔山至乌兰浩特公路工程水土保持监测二次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兴公资交易[2017]交通(公开)0060号)
1.
招标条件
省道203线阿尔山至乌兰浩特公路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 已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道203线阿尔山至乌兰浩特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内发改基础字[2016]914号)文件批准建设。施工图设计已由兴安盟交通运输局以《兴安盟交通运输局关于省道203线阿尔山至乌兰浩特公路工程两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批复》(兴交发【2017】107号)文件批复。项目业主为S203线阿尔山至乌兰浩特二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资金来自自治区补助及地方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进行国内竞争性公开招标。本项目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省道203线阿尔山至乌兰浩特公路工程路线总体呈西北至东南走向,起点位于阿尔山市蒙古大营北侧、与阿尔山市市政道路顺接,终点位于乌兰浩特市张嘴山,与已建成的市政道路顺接,途径白狼、五岔沟、明水河、索伦、好仁、察尔森,路线全长264.418公里,其中:完全利用既有二级公路19.1公里。全线共设大桥2268延米/12座,中桥1476.6延米/24座,其中新建大中桥755.4延米/3座,拆除新建大中桥2384.2延米/27座,完全利用605延米/6座;小桥36座,其中新建3座,其余拆除新建33座;涵洞277道(含完全利用16道),平面交叉142处。
1、k0+000~k9+000段(9.0公里)、k23+900~k102+500段(78.6公里)、k108+000~k116+000段(8.0公里)、k123+100~k148+000段(24.75公里),四段合计120.35公里,采用二级公路技术标准,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路基宽10.0米,路面宽9.0米。
K9+000~k23+900(14.900公里)、k102+500~k108+000(5.500公里)、k116+000~k123+100(7.110公里),合计27.51公里,采用二级公路技术标准,设计速度40公里/小时。路基宽10.0米,路面宽9.0米。
K148+000~k228+250(80.237公里)、k247+350~k264+570.558(17.221公里),合计97.458公里,采用二级公路技术标准,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路基宽12.0米,路面宽10.5米。
K228+250~k247+350(19.1公里),本段经小白音扎拉嘎、察尔森镇,至东白音,现有旧路采用二级公路技术标准,设计行车速度80公里/小时,路基宽12.0米,路面宽11.0米,路肩为2x0.5米混凝土预制块,该段为完全利用。
2、新建桥涵设计荷载等级采用公路-Ⅰ级(利用大、中桥维持原标准),新建桥梁断面形式为:路基宽度10.0米(0.5米防撞墙+净-9.0米+0.5米防撞墙),路基宽度12.0米(0.5米防撞墙+净-11.0米+0.5米防撞墙);设计洪水频率:大、中桥1/100;小桥、涵洞:1/50;其他技术指标按交通运输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B
B01-2014)规定执行。
本项目总造价约为97.76万元。
2.2
服务期
本项目服务期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且本项目成功通过水保专项验收之日止。本工程计划交工日期:2019年11月30日,缺陷责任期24个月。
2.3
标段划分及招标范围:
省道203线阿尔山至乌兰浩特公路工程水土保持监测二次招标划分为1个标段。招标范围包括:(1)项目施工期及自然恢复期的水土保持监测,并定期提交监测分析报告;(2)按照本项目已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3)项目水土保持文件咨询(包括水土保持设计文件、施工期间和项目竣工水土保持文件);(4)协助招标人进行工程施工期及自然恢复期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水土保持工作指导意见,为水土保持评价单位提供必要的协助;(5)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水土保持设施自验报告》等应各级水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与水土保持监测相关的报告书,为项目竣工验收提供有关水土保持方面的技术支持,协助招标人进行项目工程竣工水土保持专项验收并承担竣工验收过程中与水土保持监测相关的费用。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项目要求水土保持监测的投标人具有:①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书;②水利部颁发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甲级资质证书或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颁发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甲级水平评价证书;③
近5年(2012年10月至投标截止时间)至少独立承担过1项二级及以上公路水土保持工程监测任务。
3.2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
已在本项目直接或间接承担试验检测、监理、咨询工作的单位,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否则均按无效投标处理。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对本项目同一标段进行投标,否则均按无效投标处理。
3.5凡被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或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取消公路工程投标资格的企业,或在处罚期内无资格参与投标的企业,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3.6 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高检会〔2015〕3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高检会〔2015〕5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发)文件中的规定,本...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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