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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级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车采购项目质疑答复2

招标四川
发布时间:2017-12-05

招标内容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级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车采购项目质疑答复2 系统发布时间:2017-12-05 14:32 质疑答复 供应商:四川星宇纵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成华区万科北街19号摩玛新城3栋1单元12层3号联系电话: 15828066827联系人:杨都江被质疑人:四川中汇恒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吉泰路666号T2-1009联系电话:028-83229939联系人:赵瑾四川星宇纵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级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车采购项目(招标编号:510201201702465)招标文件中供应商及投标产品资格条件有排他性、评分标准中存在不合理性且排斥其他供应商、技术参数具有指定性且排斥其他供应商等事项为由,于2017年11月23日向我单位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依法予以受理。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中供应商及投标产品资格条件具有排他性;2. 评分标准中存在不合理性且排斥其他供应商;3. 技术参数具有指定性且排斥其他供应商。经审查,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1. 关于采购项目要求的特定资格性条件第2款“投标人应为具有车辆改装资质的企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本次采购的对象是改装车辆,不是采购整车。因此,采购人根据工作需要设定的本资格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相关,而且具有车辆改装资质的供应商数量众多,本条款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关于评分标准不合理且排斥其他供应商(1)关于包一评分标准中履约能力第1条本评分标准根据供应商的业绩比较供应商对本项目的履约能力,评审因素的设定与货物和服务的质量相关,认为该评分项设定的单笔分值太低或者总分太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条款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其他供应商。(2)关于包一评分标准中履约能力第2条①因所采购车辆数量较多,在供货能力、货物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等方面对供应商有更严格的要求,再加上改装车上集成设备众多,对电源、布局、密闭、安全性等要求非常高,也需要供应商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只有具有丰富改装经验的供应商才能更好地保障本项目的顺利进行;招标数量为20台,评分标准也要求以20台为标准缺乏充分依据。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评分标准高于招标数量,目的为了更好地体现供应商履约能力,再加上该条款属于评分项且分值只有3分,故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其他供应商。②关于要求提供2007年至今业绩的事项...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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