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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粟百幅精品展》保险项目更正公告

招标江苏
发布时间:2017-10-19

招标内容

《刘海粟百幅精品展》保险项目更正公告 《刘海粟百幅精品展》保险项目更正公告 常采竞磋[2017]0042号 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受中共常州市委宣传部委托,就其《刘海粟百幅精品展》保险项目实行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现就相关事宜的澄清或修改,对采购文件作如下更正: 一、招标公告首次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3日 二、更正事项、内容: 1、磋商文件中涉及法定代表人的部分,统一改为企业负责人,磋商文件中P6、P11、P12、P16、P17、P27均有涉及。 2、P25页2、保险条款中要求使用(财产一切险、盗抢保险、责任险)条款修改为艺术品综合保险条款。 3、P21页3、采购需求:修改为:(1)投标供应商应从展品交接到还画入库全过程,将被保险人所有或受托保管的艺术品纳入保险服务;(2)承担在保险期间内,因自然灾害和因盗窃造成的艺术品丢失的损失;(3)承担在运输、装卸、搬运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的艺术品损失;(4)投标供应商应指定专人全程参与保险项目服务,并与采购方、安保、运输方等保持良好的沟通协调。 4、P22页2.1的评分标准修改为投标单位总公司2016年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并按区间值评分:250%以上10分,200%-250%(含)得8分,150%-200%(含)得6分,100-%150%(含)得4分,100%以下得2分。 5、P22页2.3投标单位总公司2016年度保险费总额市场占比,修改为:投标单位总公司(指财产险公司)2016年度保险业务收入规模,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作为评分依据。 6、P22页2.4投标单位总公司2016年度保险营业税及增值税缴税总金额,修改为:投标单位常州机构2016年度保险营业税及增值税缴税总金额。 7、在磋商文件中加附保险方案及保险条款(见附件)。 三、联系方式: 采购中心联系人:马樱 联系电话:0519-86682933 联系地址:常州市龙锦路1259-2号 网 址:http://zfcg.changzhou.gov.cn/ 采购人名称:中共常州市委宣传部 联系人:张秀锦 联系电话:0519-85680818 联系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行政中心1号楼A座22楼 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7年10月19日 附件: 艺术品综合保险方案 一、投保人名称:中共常州市委宣传部 二、被保险人名称:中共常州市委宣传部 三、保险期限: 2017年10月 26日零时起至2017年 11 月18 日二十四时止。保险期间涵盖承保展品自起运之日起至展览结束后返回原地的全过程。 四、保险标的: 作品来源单位 画种与件数 共计 南京艺术学院美术馆 油画5件 国画4件 100件(油画48件、国画51件、书法1件) 刘海粟美术馆(上海) 油画:13件 国画:12件 刘海粟美术馆(常州) 油画:10件 国画:13件 书法:1件 西太湖美术馆(常州) 国画:12件 刘家提供作品 油画:20件(香港8件、上海12件) 国画:10件(香港) 估价 8.36亿 注:具体金额将根据最终确定所借作品件数略有调整。 五、保险费:99万元。 六、保险责任范围: 第一部分:艺术品损失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负责赔偿由于火灾、爆炸、水渍、烟熏、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因盗窃造成的艺术品丢失的损失; 第二部分:艺术品运输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标的在运输、装卸、搬运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 本保险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是指火灾、爆炸;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艺术品损坏;装卸人员进行装卸、搬运过程中因为疏忽、过失导致艺术品损坏。 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RMB5,000或损失金额的5%,取高。 注:以上“事故”是指每一次事故或由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八、对时限赔付的要求: 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在相关单证资料齐全,达成理赔协议的前提下,实行理赔时间限制,承诺尽快缮制赔案,并在赔款金额确定后的以下规定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赔款金额 赔付时限 RMB10万元以内赔案 3个工作日内支付 RMB10万元至RMB30万元以内赔案 7个工作日内支付 大于RMB30万元赔案 10个工作日内支付 九、保费支付方式:保险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十、基本条款:艺术品综合保险条款(附) 十一、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十二、争议处理:因本保险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艺术品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由总则、艺术品损失保险、艺术品运输保险和通用条款组成,艺术品损失保险、艺术品运输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指在保险单中列明的展品及非展品的艺术品。 第一部分 艺术品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水渍、烟熏; (三)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四)因盗窃造成的艺术品丢失。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或老化、内在或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损失、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有毒霉菌、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 (二)曝光、干燥、潮湿、极温,由于暴风雨、霜冻或火灾引起的除外; (三)艺术品馆藏或展览地为非专业场地或无法满足展品的物理、化学属性要求、恒温恒湿等适合艺术品展览馆藏的条件。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贬值、丧失市场价值或使用价值、停产、停业等各种间接损失; (二)因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或工艺不善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 (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四)由于保险标的错误放置或不明原因的失踪所导致的损失。 第二部分 艺术品运输保险 保险责任 第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标的在运输、装卸、搬运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自然灾害; 本保险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三)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四)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艺术品损坏; (五)装卸人员进行装卸、搬运过程中因为疏忽、过失导致艺术品损坏。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三)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自有的运输、装卸、搬运工具不适合运输或装卸搬运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自有的仓库不具备存储或流通加工保险标的的条件; (二)保险标的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自燃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等自身变化; (三)保险标的包装不当,或保险标的包装完好而内容损坏或包装与内容不符,或保险标的的标记错误、漏记、不清; (四)发货人或收货人确定的保险标的数量、规格或内容不准确; (五)保险标的遭受盗窃或不明原因失踪; (六)在保险标的运输储存、包装、流通加工过程中发生地震、海啸。 第十二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期间开始前已运离起运地存储仓库或存储处所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费用; (二)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存放在舱面上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费用,但集装箱货物不在此限; (三)储存在露天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费用; (四)盘点时发现的损失,或其他不明原因的短量; (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六)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财产或费用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十三条 (一)保险责任自艺术品从保险单载明的馆藏或展览地装箱开始,至艺术品以约定运输方式抵达目的地馆藏或展览地拆箱时结束。 (二)如被保险艺术品没有拆箱,则保险责任将于货物以约定运输方式运抵约定目的地之日开始计算的15日后终止。 第三部分 通用条款 责任免除 第十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五)地震、海啸及次生灾害;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十五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七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为该标的的拍卖价格或账面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八条 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费 第十九条 艺术品损失保险部分,保险人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收取保险费;艺术品运输保险部分,保险人根据每次运输的保险金额为基础收取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第二十六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第三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用年度投保的,财产保险部分,保险人以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六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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