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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碳排放报告及核查报告重点检查需求公示
招标内容
项目名称
2016年碳排放报告及核查报告重点检查
采购类型
非协议采购
采购人名称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财政预算限额(元)
2500000
项目背景
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和《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为确保核查工作的客观、准确,以及对核查机构的约束管理,进一步保障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的公信力,以确保数据信息可以达到深圳碳交易的相关要求,在第三方机构核查完成后,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控单位碳排放报告风险等级评估结果,对风险等级高额管控单位的碳排放报告及核查报告进行重点检查。
投标人资质要求
投标供应商资质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合法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等法人证明扫描件,原件备查);
2.深圳市备案碳核查机构不得参与此次投标;
3.与深圳市备案碳核查机构存在资产、管理和人员方面利益关系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得参与此次投标,如存在隶属或关联关系,属于同一集团公司,共享管理人员或五年内互聘过管理人员等。
4.中外合资及外资企业不得参加此次投标(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件,原件备查。以证明材料上的“公司类型”的描述为准。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5.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由采购中心定期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中注册有效的供应商进行集中查询,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
服务类清单
序号
采购计划编号
需求内容
数量
单位
备注
财政预算限额(元)
1
plan-2017-105001-000032
2016年度碳排放报告及核查报告重点检查服务
1.0
项
2500000.0
具体技术要求
项目技术要求
(一) 工作原则
中标机构开展2016年度碳排放报告及核查报告的重点检查工作应遵循客观、独立、公正、准确的原则。
(二) 重点检查对象
中标机构应按照市政府办公厅或市发展改革委发文确定的2016年度碳排放报告及核查报告的重点检查名单开展工作,按时完成检查任务。
(三) 核查依据
中标机构应严格依据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组织温室气体排放的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和《组织温室气体排放的核查规范及指南》及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技术要求进行碳排放报告及核查报告的重点检查工作。
(四) 核查数据及档案要求
中标机构应保证重点检查数据的准确性,数据实质性偏差应控制在5%以内,应按合同要求的期限完成重点检查,并向主管部门提交企业重点检查档案。档案包括:
1. 组织温室气体重点检查报告;
2.组织温室气体重点检查信息确认书;
3.组织温室气体重点检查结果及分析;
4.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 重点检查主要工作流程及要求
碳排放报告及核查报告的重点检查工作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重点检查,主要步骤包括接受委托、重点检查准备、现场核查、编制重点检查报告及内部评审、交付重点检查报告等(见图1)。
1.接受委托
检查组接受主管部门和检查组织方的委托,开展企业碳排放核查报告的重点检查工作。
2.重点检查准备
检查组织方应及时指派具备能力的检查组长和检查员组成检查组。
检查组长确定重点检查组的任务分工。在确定任务分工时,应考虑受检查方的技术特点、设施的规模与位置、监测设备的种类、数据收集的复杂程度以及检查员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等因素。检查组长应与委托方建立联系,获取受检查方的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机构的核查报告等资料。
2.1检查员能力要求
(1)熟悉检查需遵守的法律法规;
(2)遵守本规范所规定的原则和要求;
(3)掌握核查边界的界定方法;
(4)能够识别碳排放源及其排放过程并掌握相应的碳排放核查方法;
(5)掌握活动水平数据检查以及抽样方法;
(6)熟悉检查工作程序;
(7)遵守本规范的其他要求。
2.2检查组长职责
(1)组织收集受重点检查方碳排放报告、生产工艺流程等资料;
(2)制定检查计划;
(3)组织文件评审;
(4)组织现场检查;
(5)组织验证后续整改措施;
(6)组织编制重点检查报告并对重点检查报告负责;
(7)完成与重点检查相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2.3制定检查计划
检查组根据委托方的要求,经与受检查方商议后,制定检查计划。检查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目的、检查准则、检查范围、检查组成员、检查活动安排等。
检查计划制定后要及时通知受检查方,确认相关计划安排。
3.现场检查
检查组根据重点检查计划实施现场检查,验证原核查机构对企业边界和排放边界的界定、排放源的识别、活动水平数据的统计、碳排放量的计算等是否符合核查准则的相关要求。
现场检查包括启动会、信息收集与验证、形成检查意见等步骤。
3.1启动会
检查组长主持召开有受检查方管理层代表、相关部门代表参加的启动会,内容主要包括:
(1)确认检查的目的、范围和准则;
(2)确认检查日程以及相关安排;
(3)介绍检查方法;
(4)宣读保密声明;
(5)确认检查组现场工作时的注意事项;
(6)确认检查组和受重点检查方之间的联络人和联络方式;
(7)交流答疑。
3.2信息收集与验证
检查组应制定企业碳排放检查程序文件,通过面谈、查阅文件和记录、现场观察等方式,收集并验证与检查范围、事前疑问有关的信息证据。
受检查方应保证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满足检查工作的需要。必要时检查组可采用复印、记录、拍照、摄像等方式收集保存相关信息证据。
3.3形成重点检查意见
检查组召开内部会议,汇总检查证据和发现的问题,拟定整改通知单。受检查方根据整改通知单提交补充证据或说明后,检查组形成检查意见,并对原核查机构核查报告编写质量给予分析评价。
检查组与受检查方交流重点检查意见,提出后续整改意见及受检查方提交补充证据的时间。
4.编制重点检查报告及内部评审
检查组根据重点检查意见和受检查方证据补充情况,编制重点检查报告。重点检查报告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受检查方基本情况;
(2)检查过程描述;
(3)检查意见;
(4)检查结论;
(5)原核查机构核查报告编写质量分析评价;
(6)报告附件。
重点检查报告在提交给主管部门之前,应由检查组织方安排专家进行评审。
5.交付重点检查报告
重点检查报告经内部评审合格后,检查组在规定时间内交付给委托方。
6.重点检查要求
检查组应着重检查受检查方企业边界和排放边界的符合性、碳排放源识别的完整性、活动水平数据的准确性、排放因子选取的正确性、工程减排量的准确性、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的规范性等内容。
6.1企业边界的符合性
检查核查机构对企业边界的界定是否符合核查和报告指南的要求。
6.2排放边界的符合性
检查是否覆盖了量化和报告指南所确定的排放边界内的各类型排放源,未纳入核查和报告指南的工业生产过程排放不予检查。
6.3碳排放源识别的完整性
检查原核查机构对企业边界和排放边界内的各种碳排放源的识别是否完整,是否遗漏了某种碳排放源,是否遗漏了某种碳排放源对应的设施。
6.4活动水平数据的准确性
检查每种碳排放源活动水平数据的准确性,主要从活动水平数据是否有原始记录、活动水平数据的统计方法是否正确、活动水平数据能否覆盖完整年度等方面进行检查,对于关键的活动水平数据要采取多种证据交叉验证的方法进行核实。
6.5排放因子选取的正确性
检查原核查机构在计算碳排放时选取的排放因子是否正确,对于能源消耗的排放因子,着重检查受检查方消耗的能源种类和对应的热值。
6.6工程减排量的准确性
检查原核查机构确认的企业减排工程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着重检查受检查方改造前后的排放情况。
注:行业说明:
一般行业:适用于单位无分场所且排放源简单,无生产制程排放的情况;
复杂行业:核查边界包含多场所,或含复杂排放源或有制程排放,例如存在生物质燃烧、生产工艺中;有温室气体的排放,自有污水处理厂等情况;
特殊行业:适用于能源制造、电力设备制造、半导体制造、冶金产品制造、化工产品制造等行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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