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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样检测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江苏
发布时间:2016-11-25

招标内容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项目名称: 食品抽样检测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QHZC-2016026 淮安市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一六年十一月 文件备案表 项目名称 食品抽样检测采购项目 文件类别 谈判文件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招标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目 录 第一章 谈判文件 一、谈判邀请 二、供应商须知 三、合同主要条款及通用条款 四、合同格式 五、 采购需求及总体要求 第二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谈判函格式 二、服务承诺 三、资质审查时谈判供应商必须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谈判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并说明的其它资料 尊敬的供应商: 欢迎参加本次采购项目的竞争性谈判。为了保证谈判顺利进行,请在制作响应文件之前,仔细阅读本谈判文件的各项条款,并严格按要求制作和递交响应文件。谢谢合作! 第一章 谈判文件 第一部分 谈判邀请 受淮安市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淮安市清河区政府采购中心就食品抽样检测采购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谈判采购,现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项目名称: 食品抽样检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QHZC-2016026) 2、项目简要说明: 对食品抽样检测项目,具体详见谈判文件第一章第五部分。 本项目采购预算价:26万元(500个批次) 检测时间及要求:检测时间为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其中食用农产品报告必须在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样品主要集中在食品流通和餐饮环节) 3、谈判供应商资质要求: (1)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投标人必须具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投标人必须具备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含直辖市,复印件加盖公章)); (5)投标人必须具备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食品检测机构国家计量认证(CMA或CMAF)(复印件加盖公章); (6)投标人具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7)投标人须提供一份自2015年1月1日以来承接过单项合同检测数量不少于500个批次的食品检测项目(需提供服务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8)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谈判供应商。 说明: 本次谈判采用资质后审方式,在整个采购过程中,由采购人组织评委会将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审查,若发现供应商的资质条件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可随时取消其谈判或成交资格。 4、谈判文件发布信息: (1)到淮安市神州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济南路2-1号四楼代理造价部)购买谈判文件,报名时请提前电话联系,购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请携带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代表签字)及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谈判文件每套300元人民币,现金支付,售后一概不退 (3)时间:2016年11月25日-2016年12月1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周六、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 5、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地点: 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 2016年12月6日14时30分 投标文件接收地点: 淮安市漕运西路社管大厦六楼(清河区政府采购中心)。 6、谈判时间及地点: 谈判时间:2016年12月6日14时30分 谈判地点: 淮安市漕运西路社管大厦六楼(清河区政府采购中心)。 8、本次谈判联系事项: (1)谈判文件询问(质疑)事项联系人:徐亮 电话: 13952316668 0517-89869602 (2)采购人联系人(技术咨询):彭辉 电话:13645232635 采购中心地址: 淮安市漕运西路社管大厦六楼(清河区政府采购中心)。 9、其他事项: (1)投标保证金:本次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五千元整。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转入指定账户,开标时将付款凭证同投标文件一起递交,否则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2)投标保证金缴纳信息: 开户行名: 淮安市清河区预算外资金专户 开户行:江苏银行淮安清河支行 银行帐号: 80301005100002630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注:谈判供应商应认真阅读谈判文件中全部内容。如果谈判供应商未按照谈判文件第二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和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及要求提供的全部资料,或者谈判供应商未对谈判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将导致响应文件被拒绝接受。 一、总 则 1.适用范围 1.1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谈判邀请中所述项目的采购。 2.合格的谈判供应商 2.1谈判供应商必须符合第一部分谈判邀请中谈判供应商资质要求; 2.2凡有能力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要求交付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谈判供应商均为合格的谈判供应商。 3.谈判费用 3.1谈判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谈判有关的费用。不论谈判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法律适用 4.1本次谈判活动及由本次谈判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制约和保护。 5.谈判文件的约束力 5.1谈判供应商一旦参加谈判,即被认为接受了本谈判文件中的所有要求和规定。 二、谈判文件构成 6.谈判文件构成包括: 第一章 谈判文件 第二章 响应文件格式 7.谈判文件的澄清及答疑 7.1任何对谈判文件要求进行澄清的谈判供应商,均应在谈判时间前三天按谈判邀请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等)送达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谈判时间前三天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邮寄或传真)。由于谈判供应商所留联系方式有问题而导致采购人无法通知的,其责任由谈判供应商自行承担。(逾期递交对谈判文件要求进行澄清的采购人将不予收理)。 7.2谈判供应商对谈判文件有质疑的必须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提出。 8.谈判文件的修改 8.1在谈判时间前,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谈判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谈判文件进行修改。 8.2谈判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包括邮寄或传真、在淮安市政府采购网清河区板块进行公告),通知所有已发送参与谈判确认函的谈判供应商。由于谈判供应商所留联系方式有问题而导致采购人无法通知的,其责任由谈判供应商自行承担。补充文件将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谈判供应商都具有约束力。 8.3谈判供应商在接到补充通知的通知后,应于一个工作日内正式书面回函采购人。逾期不回的,采购人视同谈判供应商已收到补充通知。 8.4为使谈判供应商编写响应文件有充分的时间对谈判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分析、研究,采购人有权酌情推迟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日期和谈判时间,并将此变更在淮安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并通知已发送供应商参与谈判确认函的谈判供应商(注:由于投标供应商所留联系方式有问题而导致采购人无法通知的,其责任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三、响应文件 9.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9.1谈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谈判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9.2除谈判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0.响应文件构成 10.1谈判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0.1.1谈判函格式; 10.1.2报价明细表; 10.1.3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 10.1.4服务承诺; 10.1.5资质审查时谈判供应商必须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10.1.6最终价格评审时谈判供应商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10.1.7谈判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并说明的其它资料。 11.谈判报价 11.1本次采购采用总承包方式,因此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提供搬运服务的所有费用。报价表必须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且必须经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受托人签署。 11.2采购人不接受备选的谈判方案或有选择的报价。 11.3本次谈判项目报价均须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 11.4本次谈判具体参数及采购需要详见“第一章第五部分” 12.谈判保证金 12.1本次项目谈判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五千元整,谈判供应商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非现金入账形式由企业基本账户转入指定帐户。 12.2谈判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中心及采购人免遭因谈判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采购中心及采购人在因谈判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第12.8条规定没收谈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 12.3谈判保证金交纳信息: 开户行名: 淮安市清河区预算外资金专户 开户行:江苏银行淮安清河支行 银行帐号: 80301005100002630 12.4在谈判时,对于未按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受。 12.5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正常情况下采购中心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因不可抗力导致保证金无法退还的,各谈判供应商应自行考虑) 12.6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特殊情况下按第14.2条规定执行。 12.7当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其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 (1)谈判供应商在谈判开始至谈判活动结束前撤回响应文件; (2)谈判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资料、资格证明文件被确认是不真实的; (3)谈判供应商之间被证实有串通(统一哄抬价格)、欺诈行为; (4)谈判供应商被证明有妨碍其他人公平竞争、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谈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 (5)谈判供应商代表被证明在谈判期间与采购人代表、评委、监督委员、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有私下接触; (6)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第30条规定签订合同; (7)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第31条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12.8成交供应商若发生本条第12.7款中的任何一种行为,一经查实,采购中心有权取消它的成交资格。 13.成交管理费 13.1本工程服务咨询费由招标人委托中标人支付给招标代理人,招标服务咨询费 【具体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标准标计取,清河区标准+1600元评委费;此费用须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但无须单独列项计取。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付清给招标代理公司】。各投标人在谈判报价时综合考虑此项费用。 14.谈判有效期 14.1谈判有效期为从谈判之日起计算的四十五天,谈判有效期短于此规定的将被视为非响应谈判而予以拒绝。 14.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于原谈判有效期满之前,可向谈判供应商提出延长谈判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或电报等。谈判供应商可以拒绝接受采购人的这种要求而放弃谈判,采购人在接到谈判供应商书面答复后,将在原谈判有限期满后五天内无息退还其谈判保证金。同意延长的谈判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第12条有关谈判保证金没收和退还的规定在延长的谈判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同时受谈判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15.响应文件份数和签署 15.1谈判供应商应严格按照供应商须知第10条的要求,编制一式三份响应文件(包括一份正本和二份副本),每份响应文件右上角必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5.2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均须打印,且响应文件格式中要求签字的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由谈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受托人签字。委托受托人必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附在响应文件中。响应文件中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响应文件中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5.3除谈判供应商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谈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受托人签字。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6.响应文件的密封及标识 16.1、密封:谈判申请人必须将响应文件密封提交,谈判申请人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开封装。响应文件应进行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谈判供应商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16.2、标识:谈判申请人必须在封袋上正确标明“正本”或“副本”,所有封袋上都必须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工程名称以及谈判供应商的名称。 16.3、响应文件未按第16.1条和第16.2条的要求密封和标识的,采购人将拒绝并原封退回该响应文件。 17.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7.1采购人收到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谈判邀请中规定的截止时间。 17.2采购人可按第8.4条规定,通过修改谈判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谈判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 18.迟交的响应文件 18.1采购人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 19.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9.1谈判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谈判开始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19.2响应文件的修改文件应按第15条规定进行编制和签署,并按第16条规定进行密封、标识,同时还应加注“修改”字样。修改文件同样必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 19.3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谈判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19.4谈判供应商不得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至谈判活动结束前撤回响应文件,否则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谈判、推荐成交候选人 20.谈判 20.1采购中心将在谈判邀请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谈判。采购人、谈判供应商应委派代表准时参加,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谈判活动。参加谈判的代表须签名以证明其出席,否则将取消谈判供应商的谈判资格。 21.谈判小组 21.1采购人将组织谈判小组与谈判供应商进行谈判。 21.2谈判小组是由三人以上单数的行业专家组成。 21.3谈判小组将独立工作,负责审议所有响应文件、集中与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单个进行谈判并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人。 21.4谈判小组应对谈判供应商的商业、技术秘密予以保密。 22.谈判程序 22.1谈判开始前,由采购中心组织谈判小组对谈判供应商的资质先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谈判文件资质要求的谈判供应商可继续参加谈判,若谈判供应商资质条件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可取消其继续参加谈判的资格。 22.2谈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的按第二章响应文件的相关格式填写资格证明文件,并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带至谈判现场,以备验证。 22.3谈判供应商委托受托人参加谈判的按第二章响应文件的相关格式填写授权委托书,并将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带至谈判现场,以备验证。 22.4由谈判小组成员集中与单一谈判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可以是多轮次进行。 22.5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参加谈判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将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如果参加谈判供应商试图向采购中心和谈判小组人员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谈判被拒绝。 22.6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可以要求谈判供应商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谈判报价。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将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所进行的最终报价(最终报价将作为评审的依据)。 23.对响应文件的初审 23.1对响应文件的初审包括审查谈判供应商的资质、响应文件的完整性以及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 23.1.1谈判小组将审查每份响应文件组成是否齐全,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是否有计算错误。 23.1.2谈判小组还将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作出了实质性响应了谈判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与谈判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而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影响到谈判文件规定的供货期、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在实质上与谈判文件不一致,或限制了甲方的权力和谈判供应商的义务,而纠正这些偏离将会对其他提交了实质性响应文件的谈判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重大负偏离的认定必须经谈判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含)成员同意。谈判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3.1.3如果响应文件没有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谈判小组将予以拒绝。 23.2初审中,对价格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23.2.1如果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时,应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3.2.2如果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进行修正; 23.2.3如果谈判供应商提供的折扣数与按折扣率为基准计算的折扣数不一致时,以折扣率计算为基准进行修正。 23.2.4若谈判供应商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其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 23.3当出现下列任一情况,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应交未交谈判保证金的; (2)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谈判文件中规定资质要求的; (4)经谈判,谈判供应商仍不承诺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67)经查实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3.4在谈判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谈判: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谈判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谈判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谈判终止后,采购人应当将谈判终止的理由通知所有谈判供应商。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有权在向清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批准的情况下,与两家...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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