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20 17:43:13 1有限公司
导读:
在人民法院对外委托的产品质量鉴定活动中,有时会遇到产品质量鉴定意见未被采信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鉴定申请人能向产品质量鉴定机构要回鉴定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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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不被采信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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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产品质量鉴定意见是否采信,应由委托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结合相关规定,作出是否采信、另行委托或补充鉴定的决定。
人民法院不予采信鉴定意见一般基于下列情形: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鉴定申请人可以起诉鉴定机构要求返还鉴定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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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定申请人与鉴定机构无任何民事法律关系
产品质量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进行鉴定活动,当事人与鉴定机构之间并未通过意思表示达成合意,也没有口头达成或直接签订合同,当事人与鉴定机构不是合同双方主体,之间不存在民事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双方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返还鉴定费的请求不具有请求权基础。
2.司法鉴定行为本身不具有可诉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可见,只有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才属于法院主管,属于法院主管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的,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民事诉讼范围离不开诉讼标的这一概念,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简单来讲就是诉讼对象。鉴定意见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参考依据,鉴定意见作为诉讼证据,当事人对其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对鉴定结论不服且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但是司法鉴定是审判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作为法院司法辅助活动,属于司法行为,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属于诉讼证据之一,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不是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因此,证据不属于诉讼标的范围,当事人不得针对证据提起诉讼。司法鉴定行为本身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诉讼标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鉴定申请人不能起诉鉴定机构要求返还鉴定费。
产品质量鉴定意见未被采信,鉴定申请人能要回鉴定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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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四十条第一、二款规定,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该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鉴定机构、鉴定人超范围鉴定、虚假鉴定、无正当理由拖延鉴定、拒不出庭作证、违规收费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鉴定机构、鉴定人予以暂停委托、责令退还鉴定费用、从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中除名等惩戒,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鉴定机构、鉴定人存在违法犯罪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由上述规定可知,在产品质量鉴定意见未被法院采用的情形下,若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存在上述虚假鉴定、超范围鉴定等违法违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惩罚,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当事人可以向委托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民法院责令鉴定机构退还鉴定费;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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