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案例 | 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鉴定不能,阻却鉴定一方应承担什么责任?

2024-06-18 13:21:04 1有限公司


导读:

围绕设备产品质量产生的纠纷,质量异议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法院选定鉴定机构,进入鉴定程序。但由于客观事物的复杂性,进入实质性的鉴定程序往往并不容易,可能会受到各方面的制约。比如,当事人一方不同意鉴定机构的鉴定方案;设备长时间闲置,启动前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费用进行维护维修等。诸如此类的情况导致鉴定机构无法鉴定。从客观上来讲,鉴定不能是由于一方当事人不配合引起的,或者说是一方当事人的阻却导致鉴定不能,法院无法通过技术手段查明事情的真相,案件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但法院不能借口案件的事实不明而拒绝裁判,这种情况下,实践中的惯常做法是法院“迁怒”于阻却鉴定的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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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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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xx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沈阳市xx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数控车床一台,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为按生产工厂出厂标准。但该车床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主要问题为X轴、Z轴定位精度不良,Z轴掉刀,间隙补偿量过大,反向间隙过大等问题,乙公司经多次维修后仍无法解决上述问题。甲公司向江苏省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返还货款、赔偿损失等。审理过程中,甲公司向法院提出对诉争车床是否存在精度质量问题进行鉴定。该院受理该鉴定申请后,按规定随机选取江苏省xx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及法院要求该机床制造方乙公司提交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调试的方案,乙公司提交的维保方案不符合鉴定机构的要求,经法院催告仍未能提交符合鉴定机构要求的方案,鉴定机构以鉴定无法继续进行为由终止了本次鉴定。法院认为:诉争车床交付后双方产生质量争议,本案审理中甲公司向法院提出对诉争车床进行质量鉴定,法院启动了鉴定程序,但该鉴定因乙公司经法院催告未能提交符合条件的维保方案而无法进行,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乙公司承担。据此,判决乙公司所交付的诉争车床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甲公司与其签订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甲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货款以及赔偿违约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

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xx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xx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乙公司对诉争机床鉴定不能负有责任,应当作出对甲公司有利的事实认定。根据证据规则,因故意或过失,以作为或不作为,使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的证据提出受到妨碍,在这种情况下,应作出对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有利的事实认定。本案中,甲公司为证明诉争机床存在精度质量问题,申请法院委托鉴定。但在鉴定过程中,因乙公司未能提供符合鉴定机构要求的维保方案,导致鉴定程序无法进行,因此,结合乙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诉争机床在交付时已符合质量标准,且基于机床在使用过程中故障不断的事实,应作出对甲公司有利的事实认定,即推定本案机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江苏省xx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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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在鉴定不能的情况下,法院都判定由阻却鉴定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裁判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该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本条是对妨碍举证的推定,是一种可以反驳的事实推定。

从诉讼法理论上看,推定是认识事实的一种方式。由于事物之间存在普遍的联系,而一些联系是有规律性的。人类通过自己积累的经验可以知道,如果某一事物出现了,那么另一事物也会随之出现。人们因此有理由相信,可以通过这些经验认识事物。将这一经验运用于司法领域,就产生了诉讼法上的推定。推定可以避免待证事实因证据缺乏而产生程序上的僵局,缓解某些事实证明上的困难,公平地分配举证责任,实现诉讼经济的目的。法律意义上的推定是指,立法者根据社会政策以及立法技术的需要,或者司法者按照经验法则或逻辑规则在确认某一基础事实的条件下对另一事实进行推论或假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某个待证事实的推定属于司法上的事实推定。所谓司法上的事实推定,是指法院在自由心证范围内根据证据或者经验法则所构成的前提事实即间接事实对审判上的待证事实所作出的假定或推论。在审判实践中,当法院在审判上做出事实推定时,其效果是,直接免除了本应负担客观意义上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在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转由相对一方当事人从反证的角度负担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综合以上理论分析: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鉴定不能,法院可以结合现有证据,采用推定的方法,推定案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免除负有客观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在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这样做的结果是,鉴定不能的阻却方承担不利的裁判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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