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11 14:59:56 1有限公司
化妆品小样又称为化妆品试用装产品,在使用正装前提供给用户试用,或者是搭载正品的销售赠送给消费者的赠品,具有容量小、方便携带等特点。如今,化妆品小样已从仅供用户试用的样品、赠品转而成为商品。化妆品小样的销售方式已经成为了化妆品市场中的一种重要方式,它不仅方便了消费者,同时也能够帮助化妆品品牌建立品牌形象和提升产品销售。然而,“小样经济”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加强管理和规范。以下小妆总结了三种化妆品小样常见的问题:
一
标签不符合规定
相关案例:上海市监局对上海话*美妆集合店罚没88.7万元,原因是其生产经营的化妆品中小样标签不符合规定。
▲上海市监局公示相关处罚信息
法规要求: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对小规格包装产品(净含量≤15g/15mL)标签标识做出了明确规定,仅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
(1)产品中文名称
(2)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
(3)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
(4)净含量(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并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
(5)使用期限
其他应当标注的信息可以标注在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中。同时还要求具有包装盒的小规格包装产品,需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特别要注意的是,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其标签也需符合该《办法》要求。
处罚依据:若存在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且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情况,最高罚款2000元,非上述情况则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进行处罚,如“一号多用”套证行为。
二
化妆品分装
相关案例:上海左*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于其经营场所开展化妆品(香水)小样分装活动,通过自行采购注射器汲取、填充至自行采购的香水小样瓶内并贴上自行打印的简易标签,被判没收相关物品,并被罚款5万元。
相关解析:分装不等于小样,小样是由生产企业生产,而分装是指把正装的产品分成很多份,装在别的容器里,容量大概和小样差不多。分装过程容易导致产品微生物污染,进而对皮肤造成危害。还有就是包材相容性问题,商家为节省成本一般直接用普通塑料材质包材分装,这可能会导致料体与包材不相容,从而可能会导致使用者产生不良反应,如含活性成分产品需避光,用不透光包材。甚有商家为获取更大利益,擅自更改产品保质期等。
法规要求:
● 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禁止销售化妆品经营者擅自分装、配制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作为促销赠品、有奖销售活动奖品的也同样视同经营行为。
●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也就是说,化妆品小样的生产需具备相应资质,应当由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把化妆品正装自行分装成中小样化妆品进行销售是不允许的。目前,一些经营分装化妆品小样的商家,仍在法规边缘疯狂试探。
▲截至网络销售平台
处罚依据:关于不具备生产资质的分装违规操作最低罚款5万,具体详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化妆品经营者擅自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进行处罚。
三
货源不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相关案例:杭州某美妆集合店因无法提供店内近3000件化妆品的合法来源证明,涉案商品涉嫌走私被扣押,其中大部分为大牌化妆品小样,已立案调查。若商家无法提供小样的合法来源证明,将会被处罚。
法规要求:《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都对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细化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具体要求,明确指出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化妆品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以保证所售化妆品的质量安全。也就是说商家销售的每一件小样产品都要做到来源合法、质量合格、有迹可循。
处罚依据: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进行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小结
除上述问题外,还存在未经注册/备案、包装文案超出标签样稿内容、虚假宣称等常见问题,《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法规,都对化妆品小样产品生产、标签及经营销售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化妆品小样要视同正装产品一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规生产销售。
参考内容: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徐汇区“化妆品小样”规范经营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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