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发布!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这些情形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021-06-28 18:15:50 北京携测技术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12日。


《办法》中第三章规定了列入情形:

超出许可范围进行检验、检测、认证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结论的;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列入移出程序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决定前,应当将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


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


期满无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


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自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列入或者不予列入的决定,并将决定送达当事人。列入决定应当包括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列入日期、列入事由、列入依据、权利救济的期限和途径、作出决定机关。


第十条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三年的,由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信息,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当事人履行公示义务后申请移出的,由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用恢复


第十四条 实施信用修复的程序包括:

  1. 申请。当事人应当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说明事实、理由,并附履行法定义务、整改纠错等有关证据材料。

  2. 受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 检查核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取网上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检查核实,并要求当事人作出信用承诺。检查核实过程中,可以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人员参加行政约谈、行政指导或信用培训。信用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 作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检查核实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信用修复或者不予信用修复决定。需报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决定应当包括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列入日期、列入事由、列入依据、权利救济的期限和途径、准予信用修复或者不予信用修复理由和依据、作出决定机关。

  5. 停止公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信息,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1. 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两次及以上的。

  3. 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被限制或禁止行业准入期限尚未届满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准予信用修复决定,恢复到之前的状态:

  1.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错误实施信用修复的。

  2. 当事人在申请信用修复程序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3. 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应予以信用修复,经核查理由成立的。


拓展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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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办法》全文&起草说明


附件1: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文章素材来源:市场监管总局,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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