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系列问题解答

2023-10-13 12:55:12, 检测家 北京携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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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问答内容如下。


01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将于20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办法》提出了:
“第十二条 企业制定的产品或者服务标准应当明确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
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应当引用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际标准。没有相应标准的,企业可以自行制定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
“第十四条 企业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等要求。

请问是否可以认为上述要求仅针对在24年1月1日后新制定的企业标准呢?


2018年1月日起实施的《标准化法》规定: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02

新近发布的《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的第十四条要求“企业执行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另有规定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其采用的包装标准。企业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如果企业执行的是强制性标准(比如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标准或者团体标准时,是否就不适用于上述第十四条呢,即不用考虑公开的指标问题。


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产品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03

9月10号新颁布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3号《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是要求企业将所有产品的执行标准,包括执行标准包括国家强制标准、国家推荐标准等都要去这个“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吗?食品生产企业是否包含在内?食品标签上标注执行国家强制标准、国家推荐标准也需要在平台声明公开吗?


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将产品或者服务的执行标准信息进行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执行的是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应该公开相应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企业标准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具体请咨询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04

请问《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中“第十五条 ……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提到的委托加工怎么理解?该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委托加工?


按照《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等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物的合同。委托合同一般有偿,也可以无偿。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企业自身可以不加工某些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而基于合意签订委托合同等方式委托其它企业等加工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这种情况,按照《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


05

我司有几款产品是委托其他工厂生产的,采用的标准是受托方的企业标准。2023.8.31发布的《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请问根据这条规定,我司是不是就不能继续采用受托方的企业标准,而要自己起草产品标准并自我声明公开?


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执行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自我声明公开的内容进行更新。


06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中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
①“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如何理解?委托方执行受委托方企标,也需要委托方去自我声明公开嘛?
②自我声明公开的具体操作流程


企业产品标准执行委托方的企业标准或者被委托方的企业标准,按照《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委托方对公开企业产品标准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07

1)《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9月10号新颁布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3号《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中也有相同的规定。其中的“监督”是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来执行吗?还是委托给第三方的专业机构或者行业协会等来执行?“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的周期是什么?具体监督内容(企业标准文本结构?功能指标数量?要求值?测试方法?)是什么?监督检查的具体项目是否可以公开?
2)《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目前各行业/产品的国家标准也是层出不穷,其中的要求内容自相矛盾也时有发生。对于企业而言,将要花费大量的成本去查阅确认相标准内容,但也无法确保是否全面。对于前半句的要求内容,是否只要企业认为满足即可?还是会由第三方单位来审核是否满足此项要求?或者相关部门会发行详细的指导意见或公布详细的产品功能指标列表?


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按照《标准化法》和即将实施的《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的规定,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对企业标准的监督,既有来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进行的监督,也有来自社会公众,企业产品、服务的用户(消费者)的监督,目前没有委托给第三方进行监督。 企业标准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目前主要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的通知》进行,由各地方省级及以下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随机抽查的主要事项包括:技术要求是否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编号和名称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功能指标和性能是否公开等。


08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将于20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办法》首次对企业标准少于或者技术要求低于推荐性标准提出了公开要求。请问该要求是针对2024年1月1日之后发布的企业标准,还真针对平台现行所有企业标准?如果是针对现行所有企业标准,企业是不是应该在2024年1月1日之前,对于要求低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标准进行重新公示或者修订企标?


《办法》实施后,新制定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技术指标少于或者技术要求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该公开声明相关信息。


09

9月10号新颁布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3号《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将于2024年1月1日执行。此前,我司已在企业标准化公开平台上登录企业标准,对于这些早前登录的尚在有效期的企业标准,是否也是本办法监督管理范围?是否也要满足本办法的各项要求(文本结构、功能指标数量、测试方法等)?如果必须满足,标准重新修订比较花时间,是否有过渡期?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制定和自我声明公开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应符合《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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