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质证的材料被用作鉴定依据,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2026-06-30 11:34:31, 微谱质量鉴定评估 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鉴定(如产品质量鉴定、价格鉴证、工程造价鉴定等)时,鉴定所依据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至关重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有鉴定材料均应当经过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然而,实践中如果鉴定机构在法院未组织质证的情况下,接收了当事人提交的争议材料并据此作出鉴定意见,法院并不会当然否定整个鉴定意见的效力,而是根据材料是否有争议、程序瑕疵的性质以及能否补救,采取分类处理的方式。对于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法院通常遵循“程序补救——实质审查——区分处理”的路径,兼顾程序正义与诉讼效率。



第一步:

启动程序补救,组织补充质证

鉴定活动具有专业性和长期性,重新鉴定耗时费力,因此,当发现鉴定人已将未经质证的争议材料作为依据时,法院的首选方式是程序补正,即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补充质证。双方可充分发表意见,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主张和反驳,法院予以记录。这一补救措施旨在弥补遗漏的程序环节,避免全盘推倒重来。但需注意,若材料虽未经质证,但当事人对其实质内容并无争议,或材料系法院依职权从行政机关调取、能确保真实性的,则程序瑕疵较轻,法院可直接采信或经简要确认后使用,无需适用本流程。



第二步:

法院实质审查,判定材料能否作为依据

补充质证完成后,法院需对争议材料作出实质性判断:

·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材料真实、合法、与待证事实相关,可以作为鉴定依据,则程序瑕疵得以治愈,该材料正式成为有效鉴定资料,据此作出的相应鉴定意见,法院可依法采纳。

·如果法院认为该材料真实性存疑,或存在伪造、变造、违法取得等情形,不能作为鉴定依据,则根据该“问题材料”推导出的鉴定意见部分,即丧失证据资格,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步:

区分情况处理——可分的部分排除,

不可分的优先补充鉴定或整体排除

当法院认定争议材料不能作为鉴定依据时,需根据鉴定意见是否具有可分性进行区分:

01.鉴定意见可分的:

即问题材料仅影响鉴定结论中的某一部分,且该部分与其他内容在逻辑上、计算上能够清晰剥离,则法院仅排除与该材料直接对应的那部分鉴定意见,不予采纳;其余独立部分仍可作为定案依据。例如,工程造价鉴定中,争议材料仅涉及“停工损失”100万元的计算,而对主体工程造价结论无影响,则法院仅排除该100万元相关意见,主体部分继续有效。

02.鉴定意见不可分的:

即问题材料构成整个鉴定的基础性依据,一旦动摇则整个结论失去支撑。此时,法院并不必然直接整体排除。根据《证据规定》第四十条,对于鉴定意见的瑕疵,可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式解决的,应予准许。因此,法院会优先尝试通过补充鉴定等方式,剔除问题材料的影响后重新作出结论;若确实无法补救,则整体排除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如有必要,法院可依申请或依职权重新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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