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机构、人员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报告法律汇总

2023-07-20 12:59:41 北京携测技术有限公司



近年来,为推动检验检测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部门持续集中开展检验检测领域专项执法,为行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


为便于执法人员综合运用市场监管法律条款,笔者特整理了各部部门法中关于检验机构、人员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报告的法律汇总,随附认证机构出具虚假、严重失实认证结论法律汇总


因笔者知识有限,整理时间较为仓促,难免有遗漏,欢迎各位同仁加以补充。


检验机构、人员出具

虚假、不实检验报告法律汇总


通用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第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
   (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一)未经检验检测的;
   (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
   (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2021)第七条第(四)项  实施下列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四)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结论,严重危害质量安全;……


产品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八十五条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三十八条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第一百一十七条 药品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品注册所需要的检验工作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处理。


生物制品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20)第十条 批签发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要求该机构停止批签发工作:
  (一)发生重大差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三)经评估不再具备批签发机构评定标准和条件要求的。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20)第四十一条 批签发机构在承担批签发相关工作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第七十一条 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检验机构资质证书,10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受到开除处分的,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九十五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0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九十六条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撤销检验资质,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资质认定申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受到开除处分的,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检验工作。


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 


第三十一条 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 


第四十条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特种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第九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2)第二十四条第(六)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六)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的;……


目录内工业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第五十六条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殊产品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第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效标识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2017)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企业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在水效检验检测中伪造检验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水效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水效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结果不符合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进行处罚,授权机构在一年内不再采信其检验检测结果。


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修订)第四十九条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检测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检测数据应当真实可靠,禁止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修订)第六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所收取的检测费用,检测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检测费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检测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导致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检测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不得聘用上述人员。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前两款违法行为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


商用密码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一条 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开展商用密码检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资质:……(三)出具的检测数据、结果虚假或者失实;……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严重失实

认证结论法律汇总


通常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修订)第六十一条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指定的认证机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同时撤销指定。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作出认证结论,保证其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认证结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认证结论:
   (一)认证人员未按照认证规则要求,应当进入现场而未进入现场进行审核、检查或者审查的;
   (二)冒名顶替其他认证人员实施审核、检查或者审查的;
   (三)伪造认证档案、记录和资料的;
   (四)认证证书载明的事项内容严重失实的;
   (五)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对象出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四十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认证结论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笔者注:《认证认可条例》于2020年11月修订,本条转置应为第六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评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修改)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约谈、暂停直至取消委托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
   (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的;
   (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的;
   (三)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
   (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
   (五)向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的。


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强制性产品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修订)第四十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结论,编造虚假或者不实文件、记录的,予以撤销执业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认证人员注册机构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 第七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商用密码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二条 商用密码认证机构开展商用密码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商用密码认证机构资质:……(三)出具的认证结论虚假或者失实;……


文章素材来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上海市金山局市场监管局 张姝敏侵删


声明:本文所用视频、图片、文字部分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属原作者所有。如涉及到版权问题,请及时和我们联系,核实后协商处理或删除


 • end • 

大家还在看

·

实验室认可中的管理层到底是哪些人?

·

华测检测:2023半年度业绩预告,检测龙头持续提质增效

·

检测报告到底该怎么盖章?

点击“阅读原文在线租赁

求分享

求点赞

求在看


  • 客服电话: 400-6699-117 转 1000
  • 京ICP备07018254号
  •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10310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5018
  • 客服电话: 400-6699-117 转 1000
  • 京ICP备07018254号
  •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10310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5018

Copyright ©2007-2024 ANTPEDIA,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