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解读|最高法详解:诉前单方鉴定能否作为判案依据?一文搞懂!

2024-06-04 13:39:02, 微谱质量鉴定评估 1有限公司


前言

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书往往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之一。然而,对于诉前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书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院的态度并非一致,存在较大的争议。

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鉴定意见书的法律地位。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鉴定意见书属于专门的证据形式,是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然而,鉴定意见书并非绝对的事实,而是鉴定人对于事实的专业评价和推断,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和评估才能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此基础上,诉前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书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从法律角度看,诉前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书并未被明确排除为证据的范围。然而,由于其存在可能的利益冲突和公正性问题,法院在审查时应更为谨慎。

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2023)皖民申1890号为例。

某某公司甲再审申请时认为原审法院没有依法对案涉房屋价值进行评估鉴定,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原因是被申请人单方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并将鉴定意见书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并被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依照该规定,单方委托的评估鉴定报告并非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法院在审理时,对被申请人提交的鉴定意见书进行了严格审查。案涉估价报告是由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某某公司乙作出,某某公司甲虽有异议,但并未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故,原审法院以某某公司乙作出的估价报告作为定案依据,对某某公司甲的鉴定申请未予准许,并无不当。且某某公司甲再审单方提交的某某公司丙估价报告系在二审判决以后才作出,而某某公司乙估价报告的房屋价值时点则接近被申请人最初的起诉时间,更具合理性。某某公司甲再审时单方提交的某某公司甲估价报告不足以推翻原审作为定案依据的某某公司乙估价报告。

这一案例表明,诉前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书并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公正性和可信度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

此外,有另外一则最高法的案例(2023)最高法民申1039号证明,诉前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书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例如,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甲公司单方面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标的物汽粉机进行鉴定,并将鉴定意见书提交法院。法院在审理时,接受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某甲公司有权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争议产品汽粉机的质量出具意见,但该意见并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应采用私文书证的审查认定规则,并结合案件查明的事实和其他证据进行审核判断。

第二,《汽粉机质量分析报告》虽然系某甲公司单方委托出具,但委托鉴定的主体某丙公司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度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增补名册》中有权进行产品质量鉴定的专业机构,故其具有相关的鉴定资格。而且,某丙公司鉴定选取的4台汽粉机均系《购销合同》项下已实际交付的汽粉机,并分别选取了两次试运行涉及的合金衬板汽粉机、更换碳化硅衬板汽粉机以及相对应未经使用过的汽粉机。此外,某丙公司指派《汽粉机质量分析报告》的签字专家薛某滨出庭,就该报告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并接受双方当事人及法庭的询问。

第三,某乙公司虽对该《汽粉机质量分析报告》提出质疑,但其既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报告存在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质等鉴定程序违法情形,也未举示充足证据反驳其鉴定内容和结论存在错误,或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申请重新鉴定。

综上,《汽粉机质量分析报告》可以作为判定案涉汽粉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据。但这一案例并不能说明所有诉前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书都能被法院接受,而是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总的来看,诉前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无绝对的答案。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根据鉴定意见书的具体内容,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情况,对其公正性和可信度进行审查,然后决定是否接受。因此,当事人在提交诉前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书时,应对其公正性和可信度有足够的认识,以免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24小时全国鉴定咨询专家热线:

杜老师:13681691203

往期推荐:

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如何恰当使用证据材料

微谱鉴定案例┃电动汽车火灾的“罪魁祸首”竟然是它?!

揭秘工程造价鉴定|如何巧妙引导当事人配合提供鉴定材料

我知道你在看哟


  • 客服电话: 400-6699-117 转 1000
  • 京ICP备07018254号
  •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10310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5018
  • 客服电话: 400-6699-117 转 1000
  • 京ICP备07018254号
  •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10310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5018

Copyright ©2007-2024 ANTPEDIA,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