溶出度与释放度测定法【七嘴八舌聊实验】

2021-07-07 18:22:53 北京携测技术有限公司


溶出度系指活性药物从片剂、胶囊剂或颗粒剂等普通制剂在规定条件下溶出的速率和程度,在缓释制剂、控释制剂、肠溶制剂及透皮贴剂等制剂中也称释放度。

仪器装置

第一法(篮法)

(1)转篮

分篮体与篮轴两部分,均为不锈钢或其他惰性材料制成,其形状尺寸如图1所示。篮体A由方孔筛网(丝径为0.28mm±0.03mm,网孔为0.040mm±0.04mm)制成,呈圆柱形,转篮内径为20.2mm±1.0mm,上下两端都有封边。篮轴B的直径为9.75mm±0.35mm,轴的末端连一圆盘,作为转篮的盖;盖上有一通气孔(孔径为2.0mm±0.5mm);盖边系两层,上层直径与转篮外径相同,下层直径与转篮内径相同;盖上的3个弹簧片与中心呈120º角。

(2)溶出杯

一般由硬质玻璃或其他惰性材料制成的底部为半球形的1000ml杯状容器,内径为102mm±4mm(圆柱部分内径最大值和内径最小值之差不得大于0.5mm),高为185mm±25mm;溶出杯配有适宜的盖子,盖上有适当的孔,中心孔为篮轴的位置,其他孔供取样或测量温度用。溶出杯置恒温水浴或其他适当的加热装置中。

(3)篮轴

与电动机相连,由速度调节装置控制电动机的转速,使篮轴的转速在各品种项下规定转速的±4%范围之内。运转时整套装置应保持平稳,均不能产生明显的晃动或振动(包括装置所处的环境)。转篮旋转时,篮轴与溶出杯的垂直轴在任一点的偏离均不得大于2mm,转篮下缘的摆动幅度不得偏离轴心1.0mm。

(4)仪器一般配有6套以上测定装置。

第二法(桨法)

除将转篮换成搅拌桨外,其他装置和要求与第一法相同。搅拌桨的下端及桨叶部分可涂适当的惰性材料(如聚四氟乙烯),其形状尺寸如图2所示。桨杆对称度(即桨轴左侧距桨叶左边缘距离与桨轴右侧距桨叶右边缘距离之差)不得超过0.5mm,桨轴和桨叶垂直度90º±0.2º;桨杆旋转时,桨轴与溶出杯的垂直轴在任一点的偏差均不得大于2mm;搅拌桨旋转时A、B两点的摆动幅度不得超过0.5mm。

第三法(小杯法)

(1)搅拌桨

形状尺寸如图3所示。桨杆上部直径为9.75mm±0.35mm,楽杆下部直径为6.0mm±0.2mm;桨杆对称度(即桨轴左侧距桨叶左边缘距离与桨轴右侧距桨叶右边缘距离之差)不得超过0.5mm,桨轴和桨叶垂直度90º±0.2º;桨杆旋转时,桨轴与溶出杯的垂直轴在任一点的偏差均不得大于2mm;搅拌桨旋转时,A、B两点的摆动幅度不得超过0.5mm。

(2)溶出杯

一般由硬质玻璃或其他惰性材料制成的底部为半球形的250ml杯状容器,其形状尺寸如图4所示。内径为62mm±3mm(圆柱部分内径最大值和内径最小值之差不得大于0.5mm),髙为126mm±6mm,其他要求同第一法(2)。

(3)桨杆

与电动机相连,转速应在各品种项下规定转速的±4%范围之内。其他要求同第二法。

第四法(桨碟法)

方法1

搅拌桨、溶出杯按第二法,溶出杯中放人用于放置贴片的不锈钢网碟(图5)。网碟装置见图6。

方法2

除将方法1的网碟换成图7所示的网碟外,其他装置和要求与方法1相同。

第五法(转筒法)

溶出杯按第二法,但搅拌桨另用不锈钢转筒装置替代。组成搅拌装置的杆和转筒均由不锈钢制成,其规格尺寸见图8。

测定法

第一法和第二法

普通制剂

测定前,应对仪器装置进行必要的调试,使转篮或桨叶底部距溶出杯的内底部25mm±2mm。分别量取溶出介质置各溶出杯内,实际量取的体积与规定体积的偏差应在±1%范围之内,待溶出介质温度恒定在37±0.5℃后,取供试品6片(粒、袋),如为第一法,分别投入6个干燥的转篮内,将转篮降入溶出杯中;如为第二法,分别投人6个溶出杯内(当品种项下规定需要使用沉降篮时,可将胶囊剂先装入规定的沉降篮内;品种项下未规定使用沉降篮时,如胶囊剂浮于液面,可用一小段耐腐蚀的细金属丝轻绕于胶囊外壳。沉降篮的形状尺寸如图9所示)。注意避免供试品表面产生气泡,立即按各品种项下规定的转速启动仪器,计时;至规定的取样时间(实际取样时间与规定时间的差异不得过±2%),吸取溶出液适量(取样位置应在转篮或桨叶顶端至液面的中点,距溶出杯内壁10mm处;需多次取样时,所量取溶出介质的体积之和应在溶出介质的1%之内,如超过总体积的1%时,应及时补充相同体积的温度为37±0.5℃的溶出介质,或在计算时加以校正),立即用适当的微孔滤膜滤过,自取样至滤过应在3 0秒内完成。取澄清滤液,照该品种项下规定的方法测定,计算每片(粒、袋)的溶出量。

缓释制剂或控释制剂

照普通制剂方法操作,但至少采用三个取样时间点,在规定取样时间点,吸取溶液适量,及时补充相同体积的温度为37±0.5℃的溶出介质,滤过,自取样至滤过应在30秒内完成。照各品种项下规定的方法测定,计算每片(粒)的溶出量。

肠溶制剂:按方法1或方法2操作。

方法1

酸中溶出量

除另有规定外,分别量取0.1mol/L盐酸溶液750mL置各溶出杯内,实际量取的体积与规定体积的偏差应在±1%范围之内,待溶出介质温度恒定在37±0.5℃,取供试品6片(粒)分别投人转篮或溶出杯中(当品种项下规定需要使用沉降篮时,可将胶囊剂先装人规定的沉降篮内;品种项下未规定使用沉降篮时,如胶囊剂浮于液面,可用一小段耐腐蚀的细金属丝轻绕于胶囊外壳),注意避免供试品表面产生气泡,立即按各品种项下规定的转速启动仪器,2小时后在规定取样点吸取溶出液适量,滤过,自取样至滤过应在30秒钟内完成。按各品种项下规定的方法测定,计算每片(粒〉的酸中溶出量。

其他操作同第一法和第二法项下普通制剂。

缓冲液中溶出量

上述酸液中加入温度为37±0.5℃的0.2mol/L磷酸钠溶液250ml(必要时用2mol/L盐酸溶液或2mol/L氢氧化钠溶液调节pH值至6.8),继续运转45分钟,或按各品种项下规定的时间,在规定取样点吸取溶出液适量,滤过,自取样至滤过应在30秒钟内完成。按各品种项下规定的方法测定,计算每片(粒)的缓冲液中溶出量。

方法2

酸中溶出量

除另有规定外,量取0.1mol/L盐酸溶液900mL,注入每个溶出杯中,照方法1酸中溶出量项下进行测定。

缓冲液中溶出量

弃去上述各溶出杯中酸液,立即加人温度为37±0.5℃的磷酸盐缓冲液(pH6.8)(取0.1mol/L盐酸溶液和0.2mol/L磷酸钠溶液,按3:1混合均匀,必要时用2mol/L盐酸溶液或2mol/L氢氧化钠溶液调节pH值至6.8)900ml,或将每片(粒)转移人另一盛有温度为37±0.5℃的磷酸盐缓冲液(pH6.8)900mL的溶出杯中,照方法1缓冲液中溶出量项下进行测定。

第三法

普通制剂

测定前,应对仪器装置进行必要的调试,使桨叶底部距溶出杯的内底部15mm±2mm。分别量取溶出介质置各溶出杯内,介质的体积150〜250mL,实际量取的体积与规定体积的偏差应在±1%范围之内(当品种项下规定需要使用沉降装置时,可将胶囊剂先装人规定的沉降装置内;品种项下未规定使用沉降装置时,如胶囊剂浮于液面,可用一小段耐腐蚀的细金属丝轻绕于胶囊外壳)。以下操作同第二法。取样位置应在桨叶顶端至液面的中点,距溶出杯内壁6mm处。

缓释制剂或控释制剂

照第三法普通制剂方法操作,其余要求同第一法和第二法项下缓释制剂或控释制剂。

第四法

透皮贴剂

分别量取溶出介质置各溶出杯内,实际量取的体积与规定体积的偏差应在±1%范围之内,待溶出介质预温至32±0.5℃;将透皮贴剂固定于两层碟片之间(方法1)或网碟上(方法2),溶出面朝上,尽可能使、其保持平整。再将网碟水平放置于溶出杯下部,并使网碟与桨底旋转面平行,两者相距25mm±2mm,按品种正文规定的转速启动装置。在规定取样时间点,吸取溶出液适量,及时补充相同体积的温度为32±0.5℃的溶出介质。

其他操作同第一法和第二法项下缓释制剂或控释制剂。

第五法

透皮贴剂

分别量取溶出介质置各溶出杯内,实际量取的体积与规定体积的偏差应在±1%范围之内,待溶出介质预温至32±0.5℃;除另有规定外,按下述进行准备,除去贴剂的保护套,将有黏性的一面置于一片铜纺上,铜纺的边比贴剂的边至少大lcm将贴剂的铜纺覆盖面朝下放置于干净的表面,涂布适宜的胶黏剂于多余的铜纺边。如需要,可将胶黏剂涂布于贴剂背面。干燥1分钟,仔细将贴剂涂胶黏剂的面安装于转筒外部,使贴剂的长轴通过转筒的圆心。挤压铜纺面除去引人的气泡。将转筒安装在仪器中,试验过程中保持转筒底部距溶出杯内底部25mm±2mm,立即按品种正文规定的转速启动仪器。在规定取样时间点,吸取溶出液适量,及时补充相同体积的温度为32±0.5℃的溶出介质。同法测定其他透皮贴剂。

结果判定

普通制剂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可判为符合规定:

(1)6片(粒、袋)中,每片(粒、袋)的溶出量按标示量计算,均不低于规定限度(Q);

(2)6片(粒、袋)中,如有1〜2片(粒、袋)低于但不低于Q-10%,且其平均溶出量不低于0;

(3)6片(粒、袋)中,有1〜2片(粒、袋)低于Q,其中仅有1片(粒、袋)低于Q-10%,但不低于Q-20%,且其平均溶出量不低于Q时,应另取6片(粒、袋)复试;初、复试的12片(粒、袋)中有1〜3片(粒、袋)低于Q,其中仅有1片(粒、袋)低于Q—10%,但不低于Q-20%,且其平均溶出量不低于Q。

以上结果判断中所示的10%、20%是指相对于标示量的百分率(%)。

缓释制剂或控释制

除另有规定外,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可判为符合规定:

(1)6片(粒)中,每片(粒)在每个时间点测得的溶出量按标示量计算,均未超出规定范围;

(2)6片(粒)中,在每个时间点测得的溶出量,如有1〜2片(粒)超出规定范围,但未超出规定范围的10%,且在每个时间点测得的平均溶出量未超出规定范围;

(3)6片(粒)中,在每个时间点测得的溶出量,如有1〜2片(粒)超出规定范围,其中仅有1片(粒)超出规定范围的10%,但未超出规定范围的20%,且其平均溶出量未超出规定范围,应另取6片(粒)复试;初、复试的12片(粒)中,在每个时间点测得的溶出量,如有1〜3片(粒)超出规定范围,其中仅有1片(粒)超出规定范围的10%,但未超出规定范围的20%,且其平均溶出量未超出规定范围。

以上结果判断中所示超出规定范围的10%、20%是指相对于标示量的百分率(%),其中超出规定范围10%是指:每个时间点测得的溶出量不低于低限的-10%,或不超过高限的+10%;每个时间点测得的溶出量应包括最终时间测得的溶出量。

肠溶制剂

除另有规定外,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可判为符合规定:

酸中溶出

(1) 6片(粒)中,每片(粒)的溶出量均不大于标示量的10%;

(2)6片(粒)中,有1〜2片(粒)大于10%,但其平均溶出量不大于10%。

缓冲液中溶出

(1)6片(粒)中,每片(粒)的溶出量按标示量计算均不低于规定限度(Q);除另有规定外,Q应为标示量的70%;

(2)6片(粒)中仅有1〜2片(粒)低于Q,但不低于Q-10%,且其平均溶出量不低于Q;

(3) 6片(粒)中如有1〜2片(粒)低于Q,其中仅有1片(粒)低于Q-10%,但不低于Q-20%,且其平均溶出量不低于Q时,应另取6片(粒)复试;初、复试的12片(粒)中有1〜3片(粒)低于Q,其中仅有1片(粒)低于Q-10%,但不低于Q-20%,且其平均溶出量不低于Q。

以上结果判断中所示的10%、20%是指相对于标示量的百分率(%)。

透皮贴剂

除另有规定外,同缓释制剂或控释制剂。

【溶出条件和注意事项】

(1)溶出度仪的适用性及性能确认试验除仪器的各项机械性能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用溶出度标准片对仪器进性能确认试验,按照标准片的说明书操作,试验结果应符合标准片的规定。

(2)溶出介质应使用各品种项下规定的溶出介质,除另有规定外,室温下体积为900ml,并应新鲜配制和经脱气处理;如果溶出介质为缓冲液,当需要调节pH值时,一般调节pH值至规定pH值±0.05之内。

(3)取样时间应按照品种各论中规定的取样时间取样,自6杯中完成取样的时间应在1分钟内。

(4)除另有规定外,颗粒剂或干混悬剂的投样应在溶出介质表面分散投样,避免集中投样。

(5)如胶囊壳对分析有干扰,应取不少于6粒胶囊,除尽内容物后,置一个溶出杯内,按该品种项下规定的分析方法测定空胶囊的平均值,作必要的校正。如校正值大于标未量的25%,试验无效。如校正值不大于标示量的2%,可忽略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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