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委部署巩固提升“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雷磁,水质分析专家)

2019-02-28 18:01:20 上海仪电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雷磁仪器厂)


来源: 新华社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的决策部署,切实把农村饮水安全成果巩固住,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6部委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对"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进行部署。

记者从水利部了解到,6部委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十三五"期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及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了"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规划及实施的重点:切实维护好、巩固好已建工程成果;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因地制宜加强供水工程建设与改造,科学规划、精准施策,优先解决贫困地区等区域农村供水基本保障问题;进一步强化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

通知明确,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切实强化责任制刚性约束;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履行好目标任务承诺,中央财政重点对贫困地区等予以适当补助,并与各地规划任务完成情况等挂钩;加强组织领导和技术指导,切实强化监督考核。


附:







附件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

编制工作大纲


自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以来,到2015年底,我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将基本解决。但一些地区农村饮水安全成果还不够牢固、容易反复,在水量和水质保障、长效运行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与中央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确保贫困地区如期脱贫等目标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十三五"期间,需通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切实把成果巩固住、稳定住、不反复,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为指导地方科学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制订本工作大纲。

一、总论

(一)规划工作任务

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建设任务和投资规模由地方自行确定。建设资金由地方筹措,中央对贫困地区等予以适当补助,并与各地规划任务完成情况等挂钩。中央实行规划目标考核制度,各省确定的规划目标任务将作为中央对各地考核的依据。规划主要工作任务是:

1.科学评价工程现状。充分利用农村供水工程普查成果,认真总结"十二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情况,全面分析评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现状,总结成效,查找薄弱环节、存在问题和制约因素。

2.认真搞好需求分析。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施脱贫攻坚工程的目标要求,重点从解决部分地区饮水安全易反复、一些地区水质保障程度不高、长效机制不健全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针对不同区域提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和管理需求。

3.合理制定规划目标。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十三五"规划任务的重点是突出工程管理和运行维护,适当采取工程措施,达到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成果的目标。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资金投入可能和建设管理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十三五"规划目标。

4.重点抓好规划布局。综合考虑当地自然地理和水资源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村镇布局、人口变化、重点风险源分布及现有工程实际状况和贫困人口易地搬迁措施等情况,按照以改造配套为重点、辅以适当新建的原则,合理确定巩固提升工程总体布局和发展规模。

5.分类确定建设任务。围绕解决部分地区饮水安全易反复问题,合理确定改造与新建工程的建设任务;围绕提高水质保障程度,确定水厂水质净化处理和消毒设施配套完善的措施;围绕工程长效运行,确定创新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水源保护、信息化建设等任务。

6.强化保障机制建设。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的总体目标和任务,从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制度、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督管理等方面制定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二)规划思路与编制原则

1.规划思路

在全面摸底调查工程现状、查找薄弱环节的基础上,围绕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立足巩固已有饮水安全成果,突出建立健全管理维护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已建工程效益,综合采取配套、改造、升级、联网等方式,辅以新建措施,合理确定省级规划目标和建设任务。按照"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专业化管理、企业化运营"的要求,整体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地方政府重视、有条件和积极性高的地区可适当超前规划。

2.编制原则

(1)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综合考虑各地自然地理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上下协调"方式,科学合理确定各地规划目标、区域布局、建设任务。重点解决部分饮水安全不达标、易反复、水质保障程度不高等问题。

(2)因地制宜,远近结合

立足问题导向,充分考虑当地实际,统筹当前和长远,综合采取"以大带小、城乡统筹,以大并小、小小联合"的方式,"能延则延、能并则并、宜大则大、宜小则小",量力而行,分步实施。

(3)明确责任,两手发力

明确地方事权,落实饮水安全保障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充分发挥政府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制度保障作用,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制定合理的价格及收费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

(4)依靠科技,提升水平

加大科技对农村供水发展的支撑力度,增强创新能力,积极开发推广应用适宜农村供水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推进农村供水生产运行和管理信息化,提升农村供水行业现代化水平。

(5)强化管理,长效运行

加强工程运行管理,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建立合理水价机制,落实运行管护地方财政补贴。健全基层专业化技术服务体系。强化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创新工程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效运行。

(三)基本规定

1.规划范围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城(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农村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连队。

2.规划水平年

规划基准年为2015年,水平年为2020年。

3.基本资料口径

现状经济社会指标、水资源开发利用等基础数据资料应采用权威部门发布的数据(统计年鉴等),部分缺乏统计资料的数据可进行典型调查,认真复核分析相关数据,保证基本资料的真实、合理。同时应做好与全国农村供水工程普查和全国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衔接。

(四)规划编制依据

本规划编制主要依据以下政策性文件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规程:

(1)《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2015年11月29日)

(3)《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

(4)《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

(5)《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

(6)《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2010年)

(7)《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环保部(2012年6月国务院批复)

(8)《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9)《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

(10)《关于印发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水农〔2004〕547号),水利部、卫生部,2004年

(1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12)《村镇供水工程设计规范》(SL687-2014)

(13)《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2011年)

(1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322-2013)

(15)《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SL689-2013)

(16)《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

(1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

(1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

(1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规范》(HJ 747-2015)

(20)《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1)《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22)《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72-2013)

(2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

(24)《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2013)

(25)其它相关规划及技术规范。

二、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评价与预测

(一)"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及成效。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全面深入总结"十二五"农村饮水安全取得的主要成效、做法、经验。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基本状况。分析预测到2015年底农村饮水安全状况。包括基本情况、工程状况、管理运行现状、水质保障情况等。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从工程设施保障程度、水质保障能力、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等三个方面查找突出问题。

(四)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的必要性。从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如期脱贫、全面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等方面论述。

三、规划目标与总体布局

(一)规划目标

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到2020年,通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采取新建和改造等措施,进一步提高农村供水集中供水率、城镇自来水管网覆盖行政村的比例、自来水普及率、水质达标率和供水保证率,建立健全工程良性运行机制,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和监管能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饮水安全保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各自实际确定本省(区、市)巩固提升目标和到县级的分解目标,突出基本民生保障,优先解决血吸虫病、包虫病病区和饮水型氟(砷)中毒病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对水源性高碘病区实施改水。

(二)总体布局

根据统筹城乡发展的总体要求,综合考虑水源条件、地形地貌、用水需求、技术经济条件等因素,与美丽宜居乡村规划、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脱贫攻坚规划紧密衔接,按照规模化建设、专业化管理、经济合理、方便管理等原则,科学确定工程总体布局、建设规模与技术方案。其中,对列入"十三五"脱贫攻坚工程实施范围的地区和人口,要单列工程目标任务、规模、投资等相关指标。

供水工程受益范围可打破县、乡、村行政界限,按照重点发展集中连片规模化供水工程的思路进行规划。充分挖掘现有城镇水厂供水潜力,推动城镇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采取管网延伸扩大供水区域;对原工程规模小且水源有保障的,尽可能进行改、扩建,采取联网并网,提高供水保证率;对水源有保证,但工程老化或水处理设施不完善的供水工程,通过改造供水设施,改进水处理工艺,改善供水水质。其它工程采用适宜的水处理技术和消毒措施,遇干旱年份采取应急措施。

四、建设标准与重点建设内容

(一)工程建设标准

1.根据需要配备完善和规范使用水质净化消毒设施,使供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

2.改造和新建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量参照《村镇供水工程设计规范》(SL687-2014)等确定,满足不同地区、不同用水条件的要求。以居民生活用水为主,统筹考虑饲养畜禽和二、三产业等用水。

3.改造和新建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到户。

4.改造和新建的设计供水规模200m3/d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保证率一般不低于95%,其它小型供水工程或严重缺水地区不低于90%。

5.改造和新建的供水工程各种构筑物和输配水管网建设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二)主要建设内容

1.供水工程改造与建设

通过供水管网延伸、改造、配套、联网等措施,统筹解决部分地区仍然存在的工程标准低、规模小、老化失修以及水污染、水源变化等原因出现的农村饮水安全不达标、易反复等问题,重点解决贫困人口饮水问题。

主要指标:(1)新建集中式供水工程数(处)及新增供水能力(m3/d),工程受益人口(万人);(2)新建分散式供水工程数(处),工程受益人口(万人);(3)管网延伸、联网、扩建工程数(处)及供水规模(m3/d),工程受益人口(万人),其中城镇自来水管网覆盖行政村数(万个),工程受益人口(万人);(4)新建和改造工程受益人口(万人),其中贫困人口(万人)。

2.水处理设施改造配套工程

通过改造水厂净化工艺、配套消毒设备等措施,解决因水厂水处理设施不完善影响供水水质的突出问题。以提高水质达标率为核心,重点对一定规模以上现有工程进行改造。

主要指标:(1)改造集中式供水工程数(处)及改造供水规模(m3/d);(2)配套消毒设备(万台);(3)工程受益人口(万人),其中贫困人口(万人)。

3.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规模水厂水质化验室以及信息化建设

强化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开展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推进防护设施建设和标志设置;千吨万人以上工程配置水质化验室;开展农村饮水安全信息系统建设、规模以上水厂自动化监控系统建设、水质状况实时监测试点建设。

主要指标:(1)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处);(2)水源防护设施建设(处);(3)规模化水厂化验室建设(处);(4)千吨万人规模以上水厂自动化监控系统建设(处);(5)县级农村饮水安全信息系统建设(处)。

(三)典型工程设计

各省(区、市)应根据水源状况、工程建设条件、供水方式和水文工程地质条件等,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或参照已建同类工程作为典型工程设计。典型工程数量按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确定,各类典型工程一般不少于1处,典型工程总数不少于5处。典型工程设计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工程规模、水源选择、工程技术方案、工程设计、主要工程量及投资、设计图等。


  • 客服电话: 400-6699-117 转 1000
  • 京ICP备07018254号
  •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10310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5018
  • 客服电话: 400-6699-117 转 1000
  • 京ICP备07018254号
  •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10310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5018

Copyright ©2007-2024 ANTPEDIA,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