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已施行!3月15日前,企业要强制披露环境信息?别慌,是明年

2022-02-17 18:35:21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印发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共6章33条,旨在深化环境信息依法 披露制度改革,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动建立企业自律、管理有效、监督严格、支撑有力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办法要求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





企业环境信披新规已生效
3月15日前要强制披露环境信息?
别慌,是明年


日前,据公益组织“青悦环保”与生态环境部综合司确认:

1.2022年3月底前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正式公布名单。

根据第九条,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最迟应该于每年3月初公示名单征求公众意见(有10个工作日的公示期限,每个月平均20个工作日),3月底前正式公布。


2.2023年3月15日前,披露主体在要求的网站披露信息。

根据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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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11月26日由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四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

部长  黄润秋

  2021年12月11日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加强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全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企业是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责任主体。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准确的环境信息管理台账,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记录,科学统计归集相关环境信息。

  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所使用的相关数据及表述应当符合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等方面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优先使用符合国家监测规范的污染物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等。

  第五条 企业应当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企业披露涉及国家秘密、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商业秘密的环境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重大环境信息披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请示报告。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获取企业环境信息,不得非法修改披露的环境信息。

第二章 披露主体

  第七条 下列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环境信息:

  (一)重点排污单位;

  (二)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四)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以下简称发债企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

  第八条 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环境信息:

  (一)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

  (三)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

  (四)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

  (五)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生态环境相关许可证件的;

  (六)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以下简称企业名单)。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年度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公布前应当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

  对企业名单公布后新增的符合纳入企业名单要求的企业,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下一年度企业名单。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名单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的企业名单报送生态环境部。

  第十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之日起,纳入企业名单。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自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后,纳入企业名单,并延续至该企业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后的第三年。

  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应当连续三年纳入企业名单;期间再次发生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自三年期限届满后,再连续三年纳入企业名单。

  对同时符合本条规定的两种以上情形的企业,应当按照最长期限纳入企业名单。

第三章 披露内容和时限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制定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并根据生态环境管理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企业应当按照准则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并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

  第十二条 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基础信息;

  (二)企业环境管理信息,包括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环境保护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保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信息;

  (三)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包括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自行监测等方面的信息;

  (四)碳排放信息,包括排放量、排放设施等方面的信息;

  (五)生态环境应急信息,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方面的信息;

  (六)生态环境违法信息;

  (七)本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

  第十三条 重点排污单位披露年度环境信息时,应当披露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环境信息。

  第十四条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披露年度环境信息时,除了披露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环境信息外,还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一)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原因;

  (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情况、评估与验收结果。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披露年度环境信息时,除了披露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环境信息外,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一)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存托凭证、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银行贷款等形式进行融资的,应当披露年度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

  (二)发债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存托凭证、可交换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银行贷款等形式融资的,应当披露年度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属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披露相关环境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未产生本办法规定的环境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以下环境信息:

  (一)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等信息;

  (二)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三)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信息;

  (四)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

  (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协议信息。

  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已披露的环境信息进行变更;进行变更的,应当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变更,并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

  第二十条 企业在企业名单公布前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环境信息的,应当于企业名单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本年度企业名单公布前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政府网站等设立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集中公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内容,供社会公众免费查询,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生态环境相关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避免企业重复填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接,推动环境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及时将相关环境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报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将相关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

  报送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开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总体情况;

  (二)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监督检查情况;

  (三)其他应当报送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社会公众举报,依法查处企业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鼓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运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引导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并将企业违反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要求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记录。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或者披露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披露环境信息不符合准则要求的;

  (二)披露环境信息超过规定时限的;

  (三)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的。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监督管理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8 日起施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同时废止。


01
一图读懂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02
答记者问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综合司有关负责人就《准则》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准则》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5月印发实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明确提出生态环境部牵头制定《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准则》。按照《改革方案》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内容,规范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全面反映企业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环境治理情况,生态环境部印发《准则》。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与质量是反映制度改革成效的关键因素之一。《准则》落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等要求,聚焦对生态环境、公众健康和公民利益有重大影响、市场和社会关注度高的企业环境行为,从适用性、准确性、通用性等方面规范了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以下简称临时报告),细化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内容,有效解决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什么、怎么披露、执行什么要求,让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行为有依据可询、有规范可依、有形式可查。


问:《准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准则》分为四章,共三十一条,对总则、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编制要求进行了规定。


第一部分为总则。包括主要依据、编制要求、不同主体披露重点。编制要求从内容的真实性、术语的规范性、测算的科学性、数字或单位的通用性、语言的通俗性、行业分类的规范性等方面,对企业编制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不同主体应当披露的环境信息。


第二部分为年度报告部分。规定了关键环境信息提要,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环境管理信息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等应当披露的信息内容。


第三部分为临时报告部分。临时报告规定了企业产生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变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等信息时,应当披露的内容、依据、事项。同时规定,对已披露的环境信息进行变更时,应当披露变更内容、主要依据。


问:《准则》有哪些特色和创新之处?


答:一是遵循依法依规推进。《准则》要求企业落实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信息披露法定义务,明确披露内容和格式,全面反映企业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环境治理情况,强化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为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提供依据,以披露找短板、以披露促治理,推动企业绿色转型发展。


二是突出环境信息的易读易懂性。既要让公众“看得全”也要让公众“看得懂”,着重围绕公众、社会和市场关心的环境信息,《准则》要求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使用的语言和表述应通俗易懂,增强报告的易读性,便于公众理解。


三是强调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准则》要求环境信息的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客观,使用的术语、排放量和毒性等关键数据的监测核算方法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行业规范、行业惯例的要求,使用符合国内标准和计量习惯的计量单位。


问:《准则》发布后,后续有哪些工作安排?


答:一是做好宣贯培训工作。《准则》印发实施后,加强宣传、解读、培训等工作,确保企业、相关部门、地方理解好、把握好、落实好相关要求。联合相关部门与行业组织,对相关企业开展专题培训,帮助企业熟练掌握环境信息披露规定。


二是做好跟踪评估。定期对各地区、各行业、各企业主体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编制情况与质量进行评估,分企业主体、分行业、分环境要素、分披露内容遴选信息披露范本并公布,集全社会力量共同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三是持续完善《准则》。根据生态环境管理需要适时调整修订《准则》,提升信息披露针对性与适用性。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依据《准则》,探索制定行业环境信息披露规范,支持有关企业自愿主动披露环境信息。

☀素材来源:生态环境部等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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