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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VOCs检测报警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18-04-22 20:41 来源:天津智易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领域: 空气/废气,其他
资料类型: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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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VOCs检测报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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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臭氧(O3)等二次污染物的重要前体物,进而引发灰霾、光化学烟雾等大气环境问题。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以及能源消费的持续增长,区域内空气重污染现象大范围同时出现的频次日益增多,严重制约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因此,为根本解决PM2.5、O3等污染问题,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国家积极推进其关键前体物VOCs的污染防治工作。2017年底河北省环保厅印发《关于加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544号文件就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固定污染源、无组织排放在线监测设施和超标报警传感装置安装使用提出建设要求,随后各地辖市在此文件的基础上又印发了《关于加快完成重点工作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工作通知》,再次明确提出涉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企业2018年4月底前完成VOCs在线监测设施及超标报警传感装置的安装、联网工作。

 

实施方案

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监测主要可分为两种:一种作为污染源排放的监测,主要是对VOCs固定排放源进行监测;一种作为无组织排放的VOCs监测,主要是对可能存在的排放泄漏节点周边以及企业厂界进行监测,查看企业整体环境以及对附近地区的影响。依据产品不同的功能原理特性,将VOCs在线监测仪和超标报警传感装置配套使用,分别用于污染源排放及厂界周边的VOCs监测。

本案依据河北省相关文件内容,按照污染物来源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系统,采用网格管理法的方式,依照“网定格、格定责、责定人”的理念,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区域网格化监控系统,最终实现监测、报警全覆盖的目标。根据相关文件,以排放速率2.5kg/h,排放气量60000m3/h为监测方式划分点,VOCs企业分别进行监测,具体内容如下

1)VOCs企业排气筒VOCs排放速率(包括等效排气筒等效排放速率)大于2.5kg/h或排气量大于60000m3/h的排放源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施对符合上述条件企业的车间及厂界等无组织排放区域,安装环境在线监测设施或超标报警传感装置

2)对未达到上述在线监测设施安装条件的重点行业固定汚染源,安装超标报警传感装置而其企业车间及厂界无组织排放区域,安装超标报警传感装置

3)列入省、市重点治理和重点监控的企业,要实现在线监测或超标报警传感装置安装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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